人身损害赔偿案例
吴某系一个体老板,做盒饭生意,一天,一家公司让他送二十盒盒饭,他接到电话后,马上就准备了盒饭,送到了该公司的办公楼,结果在出办公楼的时候,吴某不小心头撞上了办公楼的玻璃门上。玻璃掉下来砸在吴某的跟键上,造成九级伤残。
吴某以侵权为诉由向法院提起诉讼,在法院审理中,该公司代理人出具了办公玻璃门上有警示标识的证据,指出本案若构成侵权则属于一般侵权行为,即依法应满足如下四个要件:侵权人主观上有过错,客观上有侵权行为,有损害结果的存在,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而在本案中,该公司主观上没有过错,因此依法不应构成侵权,吴某的损害是因没有尽一个正常的行走的人应尽的注意义务所引起的,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该公司有权要求其赔偿玻璃损坏的费用。
一审法院采纳了该公司代理律师的观点,驳回了吴某的诉讼请求;吴某不服,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在查明了案情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