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5日,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官驱车百余公里,将立案仅十多天就快速执行到案的10万元现金送到了申请人徐龙的家中。这是昆明中院开展清理执行积案以来,快速执行的又一个人身损害赔偿案。
2004年3月,晋宁县7岁儿童徐龙在玩耍时被高压电击伤,造成二级伤残。徐龙及其法定代理人遂将肇事变压器的所有者和管理者诉至法院,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判决由晋宁县水利管理服务公司赔偿徐龙411211.62元,由晋宁县供电有限公司赔偿189789.98元。判决生效后,晋宁县水利管理服务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徐龙向昆明中院申请强制执行。
2006年5月30日,案件进入执行程序。昆明中院执行局对此高度重视,专门将案件作为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专项执行的重点,认真研究了执行方案。在调查了解到被执行人经营情况不太好、尚欠银行贷款二千多万元等情况的基础上,执行人员一方面积极查找、控制可供执行的财产,另一方面多次与被执行人谈话,抓紧做被执行人思想工作。在强大的执行攻势下,被执行人最终于6月8日自动履行10万元,并保证在8月底前履行完全案款项。
在确认款项到帐后,考虑到申请人距法院较远、来回不便且不安全等因素,昆明中院决定到申请人家中发还案款。6月15日早上,经过近两个小时的颠簸,昆明中院执行局段辉辉、尹群、郑云等法官来到徐龙家中,亲自把10万元现金交到了徐龙的父亲徐国兴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