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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东莞市户籍失业人员办理领取一次性生活补助的标准

大律师网 2018-01-19    0人已阅读
导读:非东莞市户籍的失业人员,2003年7月后的缴费年限,每满一年,计发其失业前月平均缴费工资的16%;2003年7月前的缴费年限,每满一年,计发其失业前月平均缴费工资的23%,剩余不满一年的缴费月数与2003年7月后的缴费年限
  非东莞市户籍的失业人员,2003年7月后的缴费年限,每满一年,计发其失业前月平均缴费工资的16%;2003年7月前的缴费年限,每满一年,计发其失业前月平均缴费工资的23%,剩余不满一年的缴费月数与2003年7月后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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