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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出台鞋类商品三包暂行办法

大律师网 2018-01-21    0人已阅读
导读:国内皮革行业首个省级“三包”办法――《浙江省鞋类商品“三包”暂行办法》已于2004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 根据此《办法》,消费者在商场购买的鞋类商品将享受到与过去不同的“三包”规定,而且买的鞋子越高档、价值越

国内皮革行业首个省级“三包”办法――《浙江省鞋类商品“三包”暂行办法》已于2004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

根据此《办法》,消费者在商场购买的鞋类商品将享受到与过去不同的“三包”规定,而且买的鞋子越高档、价值越高,其享受到的“三包”期限也就越长。就是说,名牌和普通品牌的鞋子享受到的待遇完全不同。

此次出台的《办法》规定,50元-100元的鞋“三包”有效期为30天;100元以上(含100元)的鞋“三包”有效期为90天;300元以上(含300元)的鞋“三包”有效期为120天。有效期自开具发票(包括有效凭证)之日起计算。

《办法》还对鞋类商品在“三包”期内的修理期限进行了明确:商品产地在省内的,出现质量问题,修理期限为7天;商品产地在省外的,修理期限为20天;超出规定修理期限的,经营者每拖延一天,按发票价格2%的金额补偿消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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