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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中的赠与条款撤销问题

大律师网 2018-01-21    0人已阅读
导读:赠与合同,赠与人把自己的财产无偿地送给受赠人,受赠人同意接受的合同。赠与合同可以发生在个人对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相互之间。赠与的财产不限于所有权的移转,如抵押权、地役权的设定,均可作为

赠与合同,赠与人把自己的财产无偿地送给受赠人,受赠人同意接受的合同。赠与合同可以发生在个人对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相互之间。赠与的财产不限于所有权的移转,如抵押权、地役权的设定,均可作为赠与的标的。

法律咨询:

2005年3月,承某与黄某在婚姻登记机关签订一份离婚协议书,双方自愿协议离婚。在离婚协议中,双方还对夫妻共同财产,即登记在承某名下的1831.01平方米房屋及在该房屋上开设的个人独资企业的处理达成一条款:该个人独资企业归男方,但男方的厂方所有财产归儿子;2005年3月30日前的所有产权由儿子继承;因目前有债权问题,暂时由承某经营;接收时间为2010年1月。

协议签订后,承某与黄某已离婚。但是承某拒绝将房屋产权过户至儿子名下。儿子遂以上述离婚协议为依据,将承某、黄某列为共同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该1831.01平方米房屋归其所有。

律师回答:

本案赠与合同已经成立。原告虽然未在离婚协议中签字,但其作为赠与合同的受赠与人,享有诉权。

相关法律知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法院仅在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才可将有关财产分割的条款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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