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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农业税工作中的几个问题的函

大律师网 2018-01-24    0人已阅读
导读:发布部门: 财政部 发布文号: (62)财农字第427号 湖南省财政厅: (62)财农字第1082号关于农业税工作中的几个问题的请示收悉。兹复如下: 一、关于湖田、甩亩征税问题。新围垦的湖田、甩亩,围堤作埂费工多,投资大,成
发布部门: 财政部 发布文号: (62)财农字第427号 湖南省财政厅: (62)财农字第1082号关于农业税工作中的几个问题的请示收悉。兹复如下: 一、关于湖田、甩亩征税问题。新围垦的湖田、甩亩,围堤作埂费工多,投资大,成本高,为了奖励围垦湖田扩大耕地面积,在农业税负担 发布部门: 财政部
发布文号: (62)财农字第427号
湖南省财政厅:
(62)财农字第1082号关于工作中的几个问题的请示收悉。兹复如下: 一、关于湖田、甩亩征税问题。新围垦的湖田、甩亩,围堤作埂费工多,投资大,成本高,为了奖励围垦湖田扩大耕地面积,在农业税负担上,同意按开垦熟荒的规定给予优待。
二、关于山区烧垦土地征税问题。山区烧垦土地,在征收农业税上是否比照湖田甩亩处理,请报经省人委决定。
三、对于禾本油料的征突问题。请与有关部门协商,如果他们同意征收茶籽、桐籽,仍应征收实物;如果不便于征收茶籽、桐籽,可以征收代金。但是,对于有余粮的,仍应征收粮食。

财政部
1962-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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