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经营合同又称“承包合同”。中国经济体制改革中,为落实生产经营责任制,确定国家、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或工商企业、公民的责权利关系和承包人承包经营权的一种法律形式。合同适用范围十分广泛。广义的包括农业承包经营合同和工商企业的承包经营合同。农业承包经营合同是农业集体经济组织与所属农民之间关于承包人经营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有集体使用的财产,并交付一定劳动收益的协议。
法律咨询:
丁某将一件九成新、价值1000元的羊绒大衣送至某洗衣设备公司的特许加盟店干洗,3日后丁某到加盟店取大衣,谁知加盟店的工作人员却告知丁某大衣已被洗坏。丁某遂要求加盟店按原价赔偿其大衣,可加盟店却称赔偿可以,但不能按原价赔偿,只能按洗衣收费的10倍赔偿,考虑实际情况最多可以赔偿200元。双方经多次协商,均未达成一致的赔偿意见,于是丁某就向该加盟店的特许人某洗衣设备公司提出由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赔偿其余800元的要求。某洗衣设备公司在得知丁某的赔偿要求后,经咨询律师后答复说:“我们与加盟店之间无投资隶属关系,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此后,丁某没有提起诉讼。
律师回答:
在本案中,某洗衣设备公司作为特许人因不对丁某负有法律义务,故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相关法律知识:
在法律上和财务上与特许人分离并独立的行使。这表现在以下几方面:第一,受许人的人事和财务关系都是独立的,特许人无权进行干涉。受许人的业务是他自己的业务,他所考虑的是自己的商业利益,用自己的钱买进产品,并承担能否从销售中得到足够盈利的全部风险。第二,受许人的地位具有绝对的独立性,一方面其行为并非要求须以特许人的名义行事,另一方面受许人的商业目的虽不得不以特许人的利益目标为依托,但仍具有其独立的经济利益。第三,受许人是一个完全独立的主体,他与特许人之间权利义务完全由双方签订的合同来决定,特许人的授权意图可以直接体现在合同之中。特许人与受许人通过合同规定受许人的对外独立责任,由受许人自己对第三人另行承担责任,即受许人以自己的名义行动并在其能力范围内直接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