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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集中对公司法的影响和引发的法

大律师网 2018-01-25    0人已阅读
导读:【经营者义务】经营者集中对公司法的影响和引发的法律问题 对于经营者集中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应关注在公司内部治理和对公司外部交易行为约束等方面是否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避免因公司治理结构上的缺陷或内控制度的漏

【经营者义务】经营者集中对公司法的影响和引发的法律问题

对于经营者集中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应关注在公司内部治理和对公司外部交易行为约束等方面是否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避免因公司治理结构上的缺陷或内控制度的漏洞导致公司触犯法律。由于我国还没有反垄断法,以下的论述都只限于学理。

1、关于合并程序。我国《公司法》184条规定,“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形式。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二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可见,公司法是在较狭窄的意义上定义合并的。在反垄断法出台后,如果合并达到了一定的规模.可能对竞争产生重大影响时,应向主管机关提出申报。一般而言,横向合并应高度重视这一问题。在股东大会通过合并的决议后,应向反垄断主管机关提出合并申报,在得到批准后才能实施合并。由于反垄断法对合并的考察与公司法的立法目的有较大的不同,很有可能对合并给予完全不同的评价

根据各国的立法经验,并非所有的合并都需要申报。通常情况下,关系极为紧密的关联企业之间的合并不会对竞争造成大的影响,因为这些企业之间已经形成了事实上的控制与被控制关系,其在竞争法上可以被视为同一家企业,因而并非反垄断法关注的对象,它们之间的合并通常被豁免申报。此外,基于提高经济效率以及促进就业角度的考虑,对濒临破产企业的合并也给予豁免申报待遇。因此,就我国的情况看,合并方拥有被合并方50%以上的股份的应豁免申报。而鉴于我国国有企业数众多,而经营状况并不理想的状况,建议当“被合并方生产经营困难,已经连续12个月以上无法正常经营的”,也给予豁免申报的待遇。

从公司法的角度看,在母公司持有子公司较大数额的股份时(如90%),也应借鉴美国和欧共体的做法,无需提请股东大会的批准,从而简化合并程序。另外,我国公司法16条第2款规定,“国有独资公司和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由于合并通常将造成失业等问题,所以合并国有性质的公司时,也应该考虑合并是否应该经过职工代表大会的批准。

2、关于重大的资产购买和股份购买。通过取得另一个企业的股份和资产控制该企业已经成为目前最常见也是最重要的一种经营者集中方式.但目前在公司法中并未明确实施这种行为在公司治理中的权限.一般都留给公司章程作进一步的规定,而在实际的公司运作中也尚未引起足够的重视,公司章程的规定常常较为笼统,导致公司在内部控制上存在漏洞。从反垄断法控制经营者集中的角度看,公司法至少应明确达到向反垄断主管机关申报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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