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质量认证标志概述
产品质量认证标志,是指产品经法定的认证机构按规定的认证程序认证合格,准许在该产品及其包装上使用的表明该产品的有关质量性能符合认证标准的标识。
目前,我国国内经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批准的认证标志主要有3种:适用于电工产品的专用认证标志长城标志,适用于电子元器件产品的专用认证标志PRC标志,以及适用于其他产品的认证标志方圆标志。此外,一些较有影响的国际机构和外国的认证机构按照自己的认证标准,也对向其申请认证并经认证合格的我国国内生产的产品颁发其认证标志。如国际羊毛局的纯羊毛标志,美国保险商实验室的UL标志等,都是在国际上有较大影响的认证标志。
●对产品质量认证标志的标注的要求
一、产品质量认证标志是认证机构为证明产品符合认证标准和技术要求而设计、发布的一种专用质量标志。
产品质量认证的依据是《产品质量法》、《标准化法》和《产品质量认证管理条例》。依据法律、法规规定,产品质量认证分为安全认证和合格认证,认证合格后,经认证机构批准,产品的生产者可以在认证合格的产品上、产品铭牌、包装物、产品说明书或者出厂合格证上使用产品质量认证标志。
产品上带有认证标志,不仅可以把准确可靠的质量信息传递给用户和消费者,对企业而言,还起到质量信誉证的作用,表明该产品经过公正的第三方证明,符合规定标准。带有认证标志产品的生产企业要接受认证机构的监督复查,确保出厂的认证产品持续稳定符合规定标准要求,这样就可以起到维护消费者利益,保证消费者的安全的作用。
认证标志图案的构成,许多国家是以国家标准的代码、标准机构或国家认证机构名称的缩写字母为基础而进行艺术创作形成的。
我国已成立的产品质量认证机构都有相应的认证标志,各机构对标志的使用(包括印制、标志形式、标志颜色等)都有明确规定,获证企业使用认证标志时应遵照执行。
二、产品质量认证标志,一般情况下不是必须标注的产品标识。即使是生产者获得了产品质量认证,也可以不使用。
但是,对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规章规定的实施安全认证强制性监督管理的产品,比如电视机、电冰箱等电工产品,必须取得电工产品安全认证,并在产品上加贴安全认证标志。
三、按照《产品质量认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规定,根据产品的特点,产品质量认证证书的有效期为3年、4年或5年,经认证合格的产品,方可使用产品质量认证标志。因此,对获得产品认证标的企业,有权在产品质量认证合格有效期内,在获得认证的产品上使用产品质量认证标志。超过有效期或者未获得认证的产品上,不得使用产品质量认证标志。
●使用产品质量认证标志应遵守的规定
产品质量认证证书和产品使用认证标志都是向消费者表明产品质量的证明,必须真实、有效。任何人不得伪造、涂改,不得将未获认证的产品冒充认证产品欺骗消费者。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对认证标志的作用有较为严格的规定,主要包括:使用认证标志的企业须是持有产品质量认证证书的企业,在证书规定的一定型号、规格的产品上使用认证标志;认证证书持有企业可以将认证标志标示在产品、产品铭牌、包装物、产品使用说明书、出厂合格证上;使用认证标志的企业应当保持其企业的质量体系始终符合认证要求;其认证产品的质量长期稳定合格等。
●生产者、销售者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依照产品质量法规定,生产者、销售者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行为,目的在于利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在市场上的信誉,骗取消费者对产品质量的信任,属于商业欺诈和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必须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生产者、销售者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依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由行政执法机关责令改正,对其违法生产、销售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产品予以没收,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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