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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于成本销售商品”不正当竞争行为的

大律师网 2018-01-25    0人已阅读
导读:“低于成本销售商品”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 通过上述与成本有关的基本分析和研究,我们可以得出如下结论:虽然商品的价格与其成本关系密切,但直接影响经营者确定商品价格的因素是商品的平均总成本和平均变动成本,在

“低于成本销售商品”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

通过上述与成本有关的基本分析和研究,我们可以得出如下结论:虽然商品的价格与其成本关系密切,但直接影响经营者确定商品价格的因素是商品的平均总成本和平均变动成本,在市场经济中,经营者以不低于平均总成本或平均变动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是经济的、合理的,属于正当的价格竞争行为;而经营者以低于平均总成本或平均变动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则是不合逻辑的,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业。由此,我们可以进一步推导出认定经营者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构成下正当竞争行为的二个具体标准:

第一,主、客观相结合的认定标准

当一个经营者在客观上以低于平均总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在主观上又确有排挤竞争对手的故意,就可以认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二,客观的认定标准

当一个经营者在客观上以低于平均变动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那么,不必过问经营者在主观上有无排挤竞争对手的故意,就可以认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

资本主义国家市场经济发展的时间较长,在司法实践中有许多有益的经验可供我们借鉴。以欧盟为例,早在1966年,欧盟委员会在其发布的《关于聚合行为的备忘录》中就将“旨在将没有充分财力支持,无法长期以低于成本价销售的竞争者排挤出竞争市场的价格竞争”的行为列人滥用优势地位之列。而根据《欧盟条约》第86条的规定,滥用优势地位是指在一个已被某个企业占有优势地位的市场里,该企业实施的导致自己优势地位进一步增强,其他企业竞争能力进一步削弱的反竞争行为。在1985年AKZO集团滥用优势地位案中,欧盟委员会和欧洲法院进一步提出了认定构成此种行为的具体标准。在该案中,ECS公司是一家英国中小公司,专门生产一种可用于面粉添加剂和生产塑料的辅料产品,原来只将产品作为面粉添加剂在英国和爱尔兰市场销售,后来计划将产品打入有机过氧化氢――一种兼原辅料产品的市场,但却遭到了在该市场占有优势地位的跨国大企业AKZO集团的反对。AKZO集团先是向ECS公司威胁说,如果不停止其向有机过氧化氢市场的扩张行为,他们就会在面粉添加剂市场降低产品售价。ECS公司没有向AKZO集团妥胁,AKZO集团就大幅度降低了面粉添加剂的售价,ECS公司为此向欧盟委员会提出了控告。欧盟委员会在调查中发现,AKZO集团在面粉添加剂市场以低价向ECS公司的客户供应商品,而在同时向自己的固定客户供应同类商品并没有实行同样的优惠价格;另外,欧盟委员会还从ECS公司获取了AKZO集团威胁信函的证据。欧盟委员会并没有考虑该降价是否已低于成本,而认为不论其降价是否在成本价以下,只要是出于限制竞争的目的而降价,就是一种滥用优势地位的行为,欧盟委员会据此依照《欧盟条约》第86条和17号法规的规定,作出对AKZO集团处以1千万欧洲货币单位罚款的决定。AKZO集团不服提起诉讼,欧洲法院在审理该案时,明确提出了滥用优势地位的客观标准,即销售价格应在变动成本以下。欧洲法院还认为,对于占有优势地位的企业以高于平均变动成本和低于平均总成本价销售商品,如果是出于排挤竞争对手的目的,同样可以构成滥用优势地痊行为。欧洲法院认为,AKZO集团在平均总成本价以下销售其产品,巨主观上具有排除竞争对手的目的,因而构成了滥用优势地位的行为。欧洲法院在1985年审理AKZO集团案中所提出的双重审判根据,与作者推导出的结论完全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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