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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保健品的虚假宣传案例及认定依据、法律责任

大律师网 2018-01-26    0人已阅读
导读:药品、保健品的虚假宣传案例及认定依据、法律责任 虚假宣传是指在商业活动中经营者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对商品或者服务做出与实际内容不相符的虚假信息,导致客户或消费者误解的行为。这种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违反公

药品、保健品的虚假宣传案例及认定依据、法律责任

虚假宣传是指在商业活动中经营者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对商品或者服务做出与实际内容不相符的虚假信息,导致客户或消费者误解的行为。这种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违反公认的商业准则,是一种严重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7种药品屡次虚假宣传 重庆食品药监局发出“禁售令”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昨天发布通知,叫停7种屡次虚假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药品,其中市民熟悉的“鸿茅药酒”、“歇王连翘败毒丸”等也在其中。

据介绍,此次被叫停销售的7种药品分别是:标示为内蒙古蒙奇药业有限公司的“清血八味片”、标示为呼伦贝尔松鹿制药有限公司的“蝎王连翘败毒丸”、标示为内蒙古奥特奇蒙药股份有限公司蒙药厂的“清心沉香八味丸”、标示为四川锡成药业有限公司的“牙康”、标示为哈尔滨华雨制药集团有限公司的“木竭胶囊”、标示为吉林省东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参茸鹿胎丸”、标识为内蒙古鸿茅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的“鸿茅药酒”。市药监局有关负责人介绍,自今年5月以...[详细]

●“黄金仲马”保健品虚假宣传 姜昆愤而起诉

11月25日,记者获悉姜昆委托郑州一名律师,将郑州百家福医药连锁有限公司、郑州百家福医药连锁有限公司聚龙堂药店、河南省康丰医药零售有限公司郑州保和林大药房、河南省康丰医药零售有限公司怀仁堂大药房、崇德堂大药房、郑州商业大厦股份有限公司、郑州易初莲花连锁超市有限公司等9家经营者告上法庭,诉求上述企业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在河南省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30万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当日,管城区法院正式受理此案。

记者联系到该起侵权案件的代理律师、河南大豫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张伯承。

张伯承告诉记者,去年下半年,姜昆得知郑州百家福医药连锁有限公司聚龙堂药店等药品经营者,在销售“黄金仲马”保健品过程中,印发了大量“健康之路黄金仲马专...[详细]

●活血壮筋丸等11种药虚假宣传 市食药监局下令禁售

11种药品因在广告宣传中存在违规“吹牛”现象,被强制停止在我市销售。昨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负责人称,市民若发现市面上仍有销售情况,可拨打药监局电话023-68812033023-68810518举报。

记者昨日从市食药监局办公室获悉,这11种药虽然不是假冒伪劣产品,可他们均在广告宣传上触犯了《药品广告法》相关规定,有误导消费者购买之嫌,一是利用患者名义和形象为产品功效作证明;二是扩大产品主治范围、绝对化夸大药品疗效;三是违反禁止性规定在大众媒体发布处方药广告。药监局工作人员指出,不少药品广告中的“患者”都是没病的“托儿”,他们现身说法本身就存在欺骗行为,而且就算是真的患者,因各患者个体有差异,也不能以一概全的用药...[详细]

应如何认定虚假宣传呢下文将为您讲述:

●遏制虚假宣传的认定依据

搞虚假宣传是不法商家在市场上最常采用的招数之一。最高人民法院17日公布“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首次明确了“虚假宣传”这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内涵。

我国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在“不正当竞争行为”一章的

第九条第一款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对这一条的有关内容作出了具体界定:“经营者具有下列行为之一,足...[详细]

●遏制虚假宣传的主要对策

对策一,尽量使法律规定细化。笔者认为在修订《反不正当竞争法》时,应考虑把《反不正当竞争法》第9条“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与第5条项禁止“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合并,将宣传行为的实施方法、手段的限定语“不得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去掉,同时去掉“虚假”二字,或将虚假与引人误解并列,只要是虚假宣传、引人误解的宣传都可以归到这一条。使办案人员在查处该类型案件中便于定性。也可以及时出台相关司法解释,对以该条没有列举的方式,引人误解的虚假...[详细]

●虚假宣传的法律责任

1、经营者的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1条第1款规定,经营者利用广告和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广告的,监督检查部门应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并可根据情节处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宝洁再次涉嫌虚假宣传2、广告经营者的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4条第2款规定,广告经营者在明知或应知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依法处以罚款。广告法第37条规定的罚款,指广告费用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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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理解虚假宣传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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