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反垄断法小议

大律师网 2018-01-27    0人已阅读
导读:我国《反垄断法》自1994年正式列入全国人大立法规划至今年8月30日审议通过,历时14年,可说是在争议中前进。但一经通过成为国家大法,就是大家必须遵守的法律标准,所以本书严格按法令进行解读,以彰显法律的严肃性。

我国《反垄断法》自1994年正式列入全国人大立法规划至今年8月30日审议通过,历时14年,可说是在争议中前进。但一经通过成为国家大法,就是大家必须遵守的法律标准,所以本书严格按法令进行解读,以彰显法律的严肃性。

我认为该法基本上与国际竞争规则相通,同时体现了我国观阶段经济发展的战略需要。细观各国反垄断法,其内容实际有共性条款和特性条款两类:共性条款包括禁止垄断协议、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限制经济力过度集中等,在各国反垄断法条款中都有,只是表述方式差异而已;特性条款,主要是豁免条款,早期自然垄断行业属于豁免对象,后来则根据国家经济发展与战略需要确定豁免领域,因此各国和各个时期的规定都有所不同。我国《反垄断法》对上述共性条款都单设有一章,所以能与外国反垄断法相通。至于特性条款,我国虽只在各章中写明与本章有关的具体除外事项,但在总则中做了原则性规定。同时将禁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条款,从与其法律要求基本一致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一章分出来,专设一章,显示中国特色。

本法着力于维护公平竞争制度。鉴于市场竞争是市场经济的核心机制,《反垄断法》就是为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维护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保护合法经营者和消费者及社会公共利益而设立。其间:

垄断协议。如行业合谋、固定价格、排除或限制竞争,不但侵害合法经营者权益,最终也侵害消费者和社会公众利益。对此,各国反垄断法都予以严格禁止,我国也不例外。但对某些垄断协议性的行业合谋,如果经营者能够证明是为了实现技术改进、研究开发新产品或者提高中小企业经营效率、增强中小企业竞争力等目的,同时不严重影响相关市场竞争,则禁止可以除外。

防止经济力过度集中。我国《反垄断法》既严格限制经营者过度集中形成垄断,又允许企业做大做强。经营者可以通过公平竞争,自愿联合,依法实施集中,提高竞争力。同时对外资内资并购一视同仁。因此,只有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才需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否则不得实施集中。其实,只有“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才是过度集中,才需要申报或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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