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部转让的,转让人不再是公司股东,受让人成为公司股东;部分转让的,转让人不再就已转让部分享受股东权益,受让人就已受让部分享受股东权益。
该公司成立于1998年,经济性质为合伙企业,经营企业所得税中相关政策依据,没有找到个人所得税中的有关规定。
上述两个问题使我们的办案陷入了僵局,恳请各位大侠能多多给予指点!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