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上海世博会知识产权保护纲要》指出: 世博会组织者将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各参展方的智力成果遭受侵犯。除中国法律允许的情形外,上海世博会组织者将禁止未经许可对各参展方的展览、论坛和表演进行录音、录像和摄像的行为。而“中国法律允许的情形”实际上就是指我国著作权法中关于权利保护的例外和限制性规定,即“合理使用”以及“法定许可”。
著作权法规定“专有权利”的目的并不是使创作者对作品的传播和使用进行绝对垄断,也不是单纯为了对创作者加以奖励,而是通过赋予创作者有限的垄断权保障其从作品中获得合理的经济收入,以鼓励和刺激更多的人投身于原创性劳动中,促进更多高质量的作品得以产生和传播。 世博会的目的在于促进人类智力成果的传播,因此在《著作权法》对各国参展作品作者的专有权利给予保护的同时,也应基于《著作权法》对专有权利做出一定的例外和限制。我国《著作权法》关于专有权利的例外和限制分为两类:一类是合理使用,一类是法定许可。
所谓“合理使用”是指,他人依据法律的有关规定而使用享有著作权的作品,不必征得著作权人的同意,也不需要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但是应当尊重作者的精神权利。 而法定许可是指法律明确规定实施某种原本受“专有权利”控制的行为无须经过著作权人的许可,但应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了5种“法定许可”,因为“法定许可”本身需要向权利人支付费用,且使用人大多为政府或者新闻媒体,这类组织在中国一般情况下不大可能成为著作权侵权人,因此笔者认为“法定许可”的问题在世博会期间并不突出,因此法定许可的问题不在本文的讨论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