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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伯X、梁庆X、梁巧X诉梁至X、梁力X继

大律师网 2018-01-30    0人已阅读
导读:【竞标】梁伯X、梁庆X、梁巧X诉梁至X、梁力X继承纠纷案 原告一:梁伯X,女,汉族,1943年X月2X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州市芳村区XX里X号X房,居民身份证号:440107194XXXXX0344,系被继承人刘X孋、梁X燊的长女。 原告

【竞标】梁伯X、梁庆X、梁巧X诉梁至X、梁力X继承纠纷案

原告一:梁伯X,女,汉族,1943年X月2X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州市芳村区XX里X号X房,居民身份证号:440107194XXXXX0344,系被继承人刘X孋、梁X燊的长女。

原告二:梁庆X,女,汉族,1945年X月2X日出生,身份证住址:云南省玉溪市XX区X路X号3单元X房,居民身份证号:532401194XXXXX0022,系被继承人刘X孋、梁X燊的次女。

原告三:梁巧X,女,汉族,1953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州市天河区暨大XX苑X栋XX房,居民身份证号:440106195XXXXX1849,系被继承人刘X孋、梁X燊的三女。

共同委托代理人:广东环于经纬律师事务所卢愿光律师, 手机:13502403197

被告一:梁至X,男,汉族,1947年X月X日出生,户籍住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XX所XX大社区XX村1栋X房;现住址:广州市天河区暨大路XX苑X栋X1房,居民身份证号:430104194XXXXX2512,系被继承人刘X孋、梁启燊的长子;

被告二:梁力X,男,汉族,1952年X月X日出生,住址:广州市越秀区XX街新XX路XXXX房,居民身份证号:440106195XXXX1811,系被继承人刘X孋、梁X燊的次子;手机:13678925854、87699987。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决被继承人刘X孋、梁X燊位于广州市天河区暨大路XX苑XX栋XX房由原告、被告共同法定继承,各占1/5产权份额;

2、请求法院判决被继承人刘X孋、梁X燊的现金遗产人民币469878元、港币78882.95元、美元24272.7元由原告、被告共同继承,各占1/5份额。

3、本案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被继承人刘X孋、梁X燊分别是原告、被告的母亲、父亲,刘X孋于2006年9月26日在广州市死亡,梁X燊于2007年4月24日在广州市死亡,被继承人生前无立下遗嘱,没有养子女和继子女。被继承人刘X孋、梁X燊留下的遗产有:

一、房产部分:位于广州市天河区暨大路XX苑XX栋XX1房一套;

二、存款部分:

1、刘X孋名下存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暨南大学分理处存折1本,帐号:3324029988XXXXX2844,余额30000元,该存折的款项经2007年6月8日继承公证后,由原告梁巧X取出现金后交给被告梁至X代为保管,留待日后再继承分配;

2、梁X燊名下存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暨南大学分理处存折4本,帐号分别为:332402998881XXXXX00、33240299888XXXXX091、3324029988XXXXX224、3324029988XXXXX109,该4本存折于2007年5月16日整理遗产发现,当时原告梁伯X摘抄了存折的内容,统计:存款人民币本金439878元,港币本金42182元,美元本金1557.7元;当时存款未到期,所以存折和密码当时均交由被告梁至X代为管理,以便由他在存款到期后取出现金,留待日后再继承分配;

3、从梁X燊名下存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暨南大学分理处的帐户 转入原告梁庆X帐户港币36700.95元,美元7715元,基金美元15000元;梁庆X的存折和密码均交由被告梁至X代为保管,留待日后再继承分配;

现房屋遗产从2007年4月份至今由被告梁X匡占有、使用;有关现金遗产被告梁至X已全部控制,梁至X没有诚意按法定继承分配遗产,坐收利益,被告二梁力X暗地支持被告一梁至X行为;经过近二年的协商,均没法妥善解决,原告现起诉至贵院,请求尽快审理和公正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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