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港口码头的审批原则和程序介绍
在《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港口码头项目属于鼓励类。允许外商合资、合作建设经营公用港口码头;允许合资、合作或独资建设经营专用港口码头。
审批原则
1.合资、合作建设经营沿海和内河主要公用港口码头,中方的投资比例不低于51%或拥有控股权,如低于51%需经国务院批准;
2.外商投资公用港口码头的经营年限不超过50年;允许外商独资建设专用港口码头,经营年限不超过所兴办的外资企业年限或土地使用年限。
经营范围
合资、合作公用港口码头企业主要经营货物装卸和堆存业务,也可经营相关货物的加工整理和包装、拆装集装箱等业务。经批准,可以经营上门取货,送货到门的运输服务项目。
审批程序
限额以上的合资、合作项目,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国家计委审批,合同、章程报外经贸部审批。
限额以下的合资、合作项目,由地方按规定自行审批。
外商独资项目一律报外经贸部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