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担保质押合同】关于郑州市质押反担保合同
合同编号:
出质人(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地址):
法定代表人:
质权人(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地址):
法定代表人:
借款人(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地址):
法定代表人:
声明:甲丙双方已阅读本合同所有条款。应甲丙双方要求,乙方已经就本合同做了相应的条款说明。甲丙双方对本合同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通晓并充分理解。
根据借款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和贷款人__________________银行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签订的《 》(以下简称主合同,合同编号为: )和乙方与丙方签订的《委托保证合同》(合同编号为: ),甲乙双方(及丙方)经过协商,依法达成如下质押协议:
1、担保主债权的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数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合同有变化的,以变化后的数额为据。
2、质物
2.1甲方保证:(1)本质物为其合法所有(或依法享有处分权)的无权属争议的财产;(2)质物为动产的,应为已投保财产,且保险额不低于财产原值,投保期限应长于担保债权的履行期限。担保债权延期的,保险期限也应相应延长。质押期间,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赔偿金即作为该质押物的替代质押财产;(3)已完成有关质押审批手续;(4)提供的与质押有关的所有材料是真实准确的。
2.2质物的名称(详见质押物清单):
2.3质物的现值:
质物的现值由甲乙双方商定,如有争议,由乙方指定的法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3、质押担保范围
3.1质物的现值应大于担保债权(乙方同意的除外),在该数额内,甲方无权再设定质押。
3.2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金额、利息、罚息、违约金与拍卖费、诉讼费、律师费等实现质权的费用,以及本合同项下的各种费用、违约金等。
4、质物需要由相关第三方核实、签章的,本合同由甲乙及第三方共同签订,或由第三方出具质物真实有效及保证不接受申请质物挂失或提前支取的书面证明,并且,第三方应保证质权的实现及承担相应的责任。
5、质物移交与保管
5.1甲方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5日内,向乙方移交质物、保险单及其他有关的权属证件。
5.2自移交之日起,质物及其权属证件由乙方保管,保管期限至本合同终止时,保管费为 ,由甲方支付。
5.3质押期间,甲乙双方及其他当事人不得转让、出租、提前支取或以其他方式处分质物;除乙方外的其他当事人不得申请挂失或提起公示催告程序。
5.4因不可抗力造成质物毁损的,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5.5因质物而交纳的一切费用由甲方支付。
6、质押登记与公证
6.1由甲方负责办理质押登记或相关的记载事项。自登记日起5日内,甲方应将与登记有关的文件交付乙方。乙方有权核查登记情况,对此,甲方应提供足够的协助。
6.2无质押登记机关的,根据乙方的要求,必须进行质押公证。质押公证由甲方负责办理。其他依法登记的质押,经乙方要求,甲方必须办理公证。
7、质物保险
质物未办理保险的,乙方有权依法代办,或者要求甲方办理。甲方必须提供必要的协助,费用由甲方(或丙方)承担。
8、本合同项下的评估、登记、公证、运输、保险、保管以及质物的拍卖、变卖等费用由甲方(或丙方)承担。乙方代缴的,乙方有权依法直接在甲方(或丙方)的帐户中划拨。
9、其他事项
9.1甲方非主合同当事人时,除乙方外主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9.2动产质押必须是投保财产(乙方未要求投保的除外)。
质押期间,发生保险事故的,乙方应于发生事故之日起15日内,书面通知甲方损失及保险赔偿情况。乙方可以用保险赔偿金提前收回债权,不足部分由甲方及/或主合同债务人提供乙方认可的等值担保。
9.3质物因自然灾害、被窃、被抢劫等非保险事故发生毁损或灭失的,乙方应依法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有替代物的,应以其替代物为质物。没有替代物的,甲方不得要求乙方返还质物或赔偿。并且,甲方及/或主合同债务人须提供乙方认可的等值担保。
9.4质物因乙方保管不善发生毁损的,由乙方承担相应的责任。
9.5本合同当事人发生合并、分立、股份制改组、死亡(自然人)等事项,本合同对其继受人仍具有法律约束力。
10、质权实现
10.1担保债务到期前,质物权利到期需收取(兑付)的,乙方有权利收取或兑付,优先用于提前清偿担保债权或向有关机关提存。
10.2债务到期,丙方未履行还款义务致使乙方承担保证责任,乙方将依法以质物折价、拍卖、或变卖以及权利兑现或转让所得价款清偿。不足部分,由甲方或主合同债务人(丙方)继续清偿。
甲方(或丙方)如果采取其他方式清偿债务,必须经乙方同意。
10.3乙方对质物享有优于其他任何债权人的受偿权。
11、违约责任
11.1除乙方外的其他当事人隐瞒质物共有、争议、或抵押、转让质物,或申请(或接受申请)挂失、提起公示催告程序,或提前支取,或伪造、变造权利凭证,或涉及诉讼、仲裁等其他严重危害质权实现情形的,应承担主债权总额20%的违约金,甲方及/或该当事人必须将质物恢复到乙方认可的状态,或提供乙方认可的等值担保。
11.2甲方或丙方不遵守主合同、《委托保证合同》和本合同任何约定条款,乙方有权提前实现质权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造成乙方损失的,乙方仍有权要求甲方或有关当事人给予相应的赔偿。
11.3甲方非主合同当事人时,甲方保证,在任何情况下发生质物不足以清偿担保债务时,由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12、担保债务全部清偿后,甲方应及时收回质物。甲方不收回的,乙方有权向有关机关提存质物,费用由甲方承担。
1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如需办理质押登记或公证的,自依法办理质押登记或公证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有效期至主合同到期日顺延两年之日止。
14、本合同独立于主合同,主合同无效并不导致本合同无效。主合同中有关担保的内容与本合同约定不同的,以本合同为准。
15、本合同未约定的事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协议或条款,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6、三方对本合同发生争议,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或任何一方不愿协商的,均有权通过诉讼解决。乙方所在地法院为管辖法院。
17、其它约定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8、本合同一式四份,由甲、乙、丙三方(及登记机关)各持一份。
甲方: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签名:
年 月 日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签名:
年 月 日
丙方: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签名:
年 月 日
更多精彩内容请进入专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