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办资格:
经审批部门批准的外国企业或经济组织
申办手续:申请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1、《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申请表》;
2、批准证书;
3、企业的申请报告;
4、境外企业的开业证明和银行资信证明;
5、首席代表和一般代表的任命书及其简历和有效身份证明;
6、住所使用证明,房屋产权证或土地使用证,若是租赁还需提供租赁期限至少一年的租赁协议;
7、其他有关材料。
延期登记需要提供的材料
1、 首席代表签字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变更登记表》;
2、 批准证书;
3、 申请报告和工作小结;
4、 原登记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