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艺美术品体现了生活的艺术化,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工艺美术品是指传统工艺美术品,具有历史性、欣赏性和手工制作的特点。
我国台湾地区著作权立法中就认为工艺美术品是手工制作和实用物品的结合,而且具有装饰性价值,比如手工捏制的陶瓷、人工刺绣、剪纸、竹编草编等等。
后来台湾“内政部”将判断美术工艺品的标准从手工转向了美感体现上,认为作品是否美术作品须以具备美术工艺技巧的表达为要件,如果工业化的工艺品能够体现作者的思想感情和个性,那么该作品就是美术作品;而如果手工作品纯粹的表现为“客观艺术”,没有体现创作者的思想和情感,那么该艺术作品就很难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虽然如此,受“创作”标准判断的影响,审判实务也倾向于以手工制作来判断是否体现了创作者的思想。广义上的工艺美术品是不区分欣赏性和手工制作的,只要具有实用性和艺术性的结合就可以认为是工艺美术品。
由于手工判断标准不能完全体现著作权法保护具有审美意义的独创作品的本旨,而且有些手工制作并不能够体现独创性,所以以“独创性”这一基本的版权条件来判断工艺美术品的版权保护,一则可以克服手工制作标准的不足,二则也统一了可版权作品的判断标准。
另外,广义上的工艺美术品包括了工业设计产品,是工艺美术创造生活审美的本质体现,也是其本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