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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消费者撤回权的适用范围

大律师网 2018-02-09    0人已阅读
导读:【消费者撤回权】德国消费者撤回权的适用范围 《德国民法典》第355条规定,只有在消费者与经营者所缔结的合同中,消费者才能享有撤回权。《德国民法典》第13条对消费者下的定义为,消费者是指任何既非以营利为目的,也

【消费者撤回权】德国消费者撤回权的适用范围

《德国民法典》第355条规定,只有在消费者与经营者所缔结的合同中,消费者才能享有撤回权。《德国民法典》第13条对消费者下的定义为,消费者是指任何既非以营利为目的,也非以从事独立职业活动为目的而实施法律行为的自然人。根据《德国民法典》第14条的规定,经营者是指那些为了从事营利活动或者独立职业活动而实施法律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具有权利能力的合伙。据此,只有上述意义上的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所订立的合同才能被撤回。

另外,撤回权属于形成权,而形成权是一项无需征得相对人同意而单方侵入相对人权利范围的权利,因此当然需要一个法律上的正当性,这个正当性可以来源于法律的直接规定,或者来源于合同当事人以合同约定的方式给予一方当事人的授权,或者来源于合同当事人一方给予另一方的特别授权.鉴于此,《德国民法典》第355条进一步规定,只有在法律明确规定的特定情形下,消费者才享有撤回权,这些特别规定为:

第312条第1款第1句所规定的上门交易情况下的撤回权(第312条第3款规定,在下列情形下撤销权不适用,即按照消费者事先约定而进行的上门推销、磋商结束时双方立即进行给付,且对价不超过40欧元、消费者的意思表示已经做成公证书);第312d条第1款第1句所规定的远程交易合同下的撤回权;第312e条第3款所规定的电子商务中的撤回权;第485条第1款所规定的部分时间居住权合同下的撤回权;第495条第1款所规定的金钱消费借贷合同下的撤回权;第499条支付延期、其他融资援助、第500条融资租赁合同和第501条分期付款交易情况下的撤回权;第505条第1款第1句所规定的分期供应合同的撤回权。另外,在《德国民法典》之外的特别法中也有对撤回权的规定,例如《远程课程保护法》第4条第1款和《保险合同法》第8条第4款所规定的撤回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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