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现代生活中的任何事故无不与多种产品相关,将缺陷从归责要件中排除掉无疑将把所有与事故相关的产品生产者都纳入因果关系的链条,这必然导致因果机制难堪重负。举例来说,刚喝了两瓶啤酒和半瓶干红的某甲正在二楼卧室内看书,听到门铃响后便匆忙下楼开门。脚步不稳的他不小心绊在了其9岁儿子随意丢在楼梯旁的滑板上,踉跄之下扑倒在楼梯的护栏上,不幸的是,护栏由于材质存在缺陷无法承受某甲的冲力而倒塌。某甲摔到一楼地板上并撞到了安放在角落里的冰箱,冰箱顶端的一个花瓶滑落砸伤了某甲。在以缺陷为归责要件的严格责任原则下,因果关系的认定比较明确,护栏的生产者显然要为其缺陷产品致损而承担责任。但是,在无缺陷责任原则下,原告的求偿已不再以缺陷存在为先决条件了,现在唯一的问题便是确定哪个产品造成了伤害。毫无疑问,啤酒和干红使某甲脚步不稳且注意力下降,滑板致其脚下踉跄,楼梯和护栏更让其摔到一楼,冰箱和花瓶则最终使其被砸伤。从如此众多和复杂的因果联系中找出真正使某甲受伤的原因无疑超出了法官的理性限度,即使使用某种形式的近因分析法也于事无补,因为一旦过错或缺陷被从责任标准中剔除出去,近因分析法便失去了坚实的落脚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