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消费纠纷】关于餐饮场所中人身财产受损问题
消费者权益是指消费者在有偿获得商品或接受服务时,以及在以后的一定时期内依法享有的权益。消费者权益,是一定社会经济关系下适应经济运行的客观需要赋给商品最终使用者享有的权利。
案例一:去年10月,某公司老总叶某去温州出差,临近傍晚选择了当地一家颇有知名度的大酒店吃饭,并将自己的奔驰轿车停放在酒店所属的收费停车场。当用餐完毕准备离开时,发现自己的奔驰车前大灯被人为撞坏。叶某当即找到酒店保安理论,被告之这是另一名顾客在倒车时撞坏的,和酒店没关系,要叶某找肇事车主索赔。
对策:酒店这样的解释明显是对自己责任的推脱。对于顾客消费停车问题,我们首先应分清作为消费场所的酒店,对于顾客的车辆是起一种保管作用的,可以理解为是对顾客贵重物品的保管,是消费的延伸。在这里,主要是要分清这样的保管到底是有偿的还是免费的。如果是收费的,那么酒店就有义务妥善保管好顾客在消费过程中所交保管财物的安全,如果因为在保管过程当中因自己或第三人的原因导致顾客财物受到损害的,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如果是免费保管的,作为消费场所它只承担因自己的故意或过失给顾客财物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而对第三者的因素导致损害发生可以不承担或者承担较次要的责任。当然,作为消费者本身在餐饮酒店消费过程中也应当对所携带的物品有充分注意保管的义务,作为公共场所的餐饮服务场所是没有义务对顾客随身携带的财物起完全的保管责任的,此时,顾客财物的安全很大程度上要靠自己来保管了。
案例二:节日期间,小李陪年迈的父亲到一家饭店吃饭,饭店生意很好,但卫生环境却不好,地面油滑,一不小心就会跌倒。小李很小心地扶着父亲,可父亲在饭毕起身时还是因地面太滑重重摔了一跤,并造成手部轻微骨折。小李事后要求饭店方面赔偿,而饭店方面认为顾客应对自己的人身安全负责,饭店只是一个吃饭消费场所,不承担这样的赔偿责任。
对策:不管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还是我国的《民法通则》都对自然人的人身权受到侵害作了相应规定。作为餐饮消费场所,不仅要保证顾客在用餐过程中食品卫生安全,还要保证顾客在自己的场所内不能因自身的原因给顾客人身造成伤害,否则就要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此纠纷中,小李父亲的摔到是因饭店没有搞好地面卫生所致,也就是说顾客受伤与饭店本身的过错之间有直接的因果联系,饭店当然应承担赔偿责任。
消费维权推荐律师: 齐凤霞律师
齐凤霞律师, 1990年考取律师资格,1994年考取得了房地产经济师资格。现为天津知名律师。齐律师在长期的律师职业工作中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和律师事务所的管理经验。办理过各类民事、刑事、行政诉讼及仲裁案件,担任过多家企业法律顾问。法学理论功底深厚,法律知识全面,文笔历练,办事雷厉风行,具有丰富法律事务及诉讼实践务实经验和良好的职业操守。 齐律师多年来与天津人民广播电台合作制作了《法律服务热线》等节目,并积极参与电台组织的送法进社区,进行公益性法律宣传活动。
齐律师业务专长:房地产、建筑工程、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及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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