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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2014养老金最低标准再次调整

大律师网 2018-02-14    0人已阅读
导读:核心内容:浙江再次调整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从2014年1月1日起,全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由每人每月80元调整为100元。劳动法小编为您介绍浙江省最新养老金最低标准调整消息。

  核心内容:浙江再次调整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从2014年1月1日起,全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由每人每月80元调整为100元。劳动法小编为您介绍浙江省最新养老金最低标准调整消息。

  近日,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联合印发《关于调整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的通知》,从2014年1月1日起,全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由每人每月80元调整为100元。这是浙江省自2010年开始全面组织实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以来,第三次调整提高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调整后,浙江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水平继续位居全国省区前列。

  2009年9月,省政府出台《关于建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实施意见》,制度实施4年多来,参保人数持续增长,待遇水平稳步提高,实现了社会养老保险从“制度全覆盖”到“参保对象全覆盖”。2013年1—11月,全省新增首次参保人数61万人,参保人员总数达到1345万人,参保率为96.9%,其中60周岁及以上领取养老金人数576万人。

  江苏省新规:城乡居民养老“大一统”

  1月1日起,江苏将全面整合“新农保”和城镇居民养老险两项制度,实行全省统一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这意味着,城乡居民养老将“一视同仁”,惠及全省3000万人。

  整合后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筹集主要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构成。参保人员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具有江苏省户籍,年满16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和城镇非从业居民,均可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人员,年满60周岁可按月领取养老金。2013年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最低80元,对于连续缴费超过15年的城乡居民,每超过一年,基础养老金可增发1%。根据国家政策和全省经济社会发展,以及物价变动等情况,江苏省将适时调整基础养老金的最低待遇标准。

  其他社会保险调整动态:

  江苏省灵活就业人员生孩子可报销费用

  从2014年1月1日起,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发生的符合规定的生育的医疗费用,纳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这意味着灵活就业的人员也可像单位职工、城乡居民一样享有生育医疗保障。

  南京提高城乡困难居民医疗救助标准

  从2014年1月起,南京调整城乡困难居民医疗救助标准,在医保用药和医疗服务目录内,对个人负担部分予以救助。其中低保人员和农村五保对象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费用,救助比例从个人实际负担的55%提高到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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