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消费者权益保护】关于制定和发展我国网络消费者权利保护法律制度的建议
我国现行消费者权利保护法律制度是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为基础和核心构成的,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规章。但由于这些法律法规在制定时,网络交易这种新型的交易模式尚未出现或者仅仅粗具雏形,因此这些法律法规的初衷主要是以传统交易形式为其调整对象,并没有将网络交易的特性考虑在内。交易模式的变革推动交易规则的演进,这几乎是交易发展史上的永恒规律。面对网络交易这个交易史上的又一次飞跃,对现有法律制度的修订和重构是符合历史发展规律的。针对目前我国网络交易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现状,对我国网络交易中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的构建应当遵循以下一些基本思路:
1.借鉴国际经验,结合我国国情,完善立法,以加强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相对西方发达国家,我国互联网及电子商务起步较晚,法律制度体系尚不完善,法制建设相对滞后。要想确立我国网络消费者权利保护法律制度,既要借鉴国际经验,也要结合我国自身国情。修改现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增加有关消费诉讼、消费信用等的规定,针对网络交易的特殊性确立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方法,做出专章规定,并对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修订。
2.加强网上交易的行政管理
加大对网上经营者主体资格的审查力度,明确网络消费法律关系的主体范围以及各种主体的权利义务,尤其是准确界定经营者和消费者的概念及其权利义务。由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联合介入,实现分区管理,从而防止网络经营者跨区登记,逃避监管。行业协会、认证系统、金融系统和工商管理部门等通力合作,在网络社会中尽快建立个人数据安全保障体系、经营者信用保障机制以及网络支付安全系统三大安全保障体系,让消费者知悉真情权的保护建立在完善的信用体系基础上。
3.建立网络交易消费者纠纷非诉解决机制和纠纷司法救济规则
当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争议时,解决争议的传统方式通常包括:与经营者协商;请求消费者协会解决;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提请仲裁以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于网络消费具有全球性、电子化、网络化、虚拟性的特征,对传统争议解决方式造成冲击。
(1)当事人双方很可能距离遥远,管辖权确定、证据的提供和认定、判决执行都存在着难题。为保护消费者利益,各国都在积极探索有利于消费者的管辖规则。如加拿大魁北克省偏向消费者的管辖权立法以及美国的以“最小联系”原则扩张法院管辖权等。对这个问题,我国应当借鉴吸收这些先进经验,取消费者住所地专属管辖原则,不再死守传统交易中的“原告就被告”原则。
(2)由于多数网络交易涉及金额较小,消费者往往认为通过诉讼来解决纠纷有点得不偿失。为了保护这部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应当建立在线争议解决机制, 在线争端解决机制包括在线协商、在线调解、在线仲裁和在线诉讼四种方式。和传统争端解决机制相比,在线争端解决机制具有成本低、花费时间少的优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