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管现行个人股票质押贷款业务存在着金融风险,但其对社会各层次的积极意义促使我们绝不能因噎废食,而应积极找寻防范风险的措施。
第一,根据中国国情,设计安全稳妥的运作模式。
模式一:出质人与质权人签订股票质押合同,通过登记公司登记后,由登记公司向质权人出具“证券他项权证”,同时凭借证券交易所特别席位实现出质股票的质权与质物最终处分权。而特别席位要求唯有质权人许可后下达的交易指令才能生效,同时,对平仓清算的资金实行专门控制,确保质权人的权益。
模式二:质权人与出质人签订股票质押合同,由登记公司受理出质登记,作为贷款银行应获得股票的质权。但是,质权人质权及质物最终处分权由信托中介机构代理实施。信托中介机构的功能是可以避免质权人持有质物期间对出质人构成利益的侵犯,使出质人在按期偿还债务的条件下免因股票出质而受到利益损害。
第二,以稳健要求设计贷款的各具体事项。
在选择一定的运作模式的基础上,我们还应对个人股票质押贷款的具体事项进行设计。包括:借款人资格审查、贷款用途、贷款期限、可质押股票的要求、对禁止质押股票的界定、可质押股票的质押率、质押股票市值的贷款警戒线与贷款平仓线等。
第三,以健全的法规作为健康发展的保障。
首先,对前述个人股票质押贷款两种模式的选择确定或进一步发展,都应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其次,对个人股票质押贷款业务的各具体事项都必须以法规形式予以确定,使微观操作有法可依;再次,由于个人股票质押贷款业务既涉及央行监管的信贷业务,又涉及证监会监管的证券业务,因此,宜在广泛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由两家监管机关共同制定法规;最后,个人股票质押贷款业务的具体法规应与现有的信贷法规、证券法规及其他各种经济法规紧密衔接,避免冲突。
总之,个人股票质押贷款的开展有利于个人投资者筹集资金,有利于证券市场的发展,所以,各方当事人应加强对其风险的研究和防范,立法机关和主管部门也应抓紧有关法规的制定,以保证这项新型业务得到正常规范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