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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大律师网 2018-02-20    0人已阅读
导读:市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郑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11号)《郑州市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业经2002年8月9日市人民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市长 陈义初二00二年十月二十一日郑州市商品房销

市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郑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111号)

《郑州市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业经2002年8月9日市人民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

市长 陈义初

二00二年十月二十一日

郑州市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商品房销售管理,保障商品房交易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销售包括商品房预售和商品房现售。

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商品房预先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定金或者房价款的行为。

商品房现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竣工验收合格的商品房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房价款的行为。

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商品房销售及商品房销售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自行销售商品房,也可以委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销售商品房。

第五条 商品房销售应当遵循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六条 市房地产管理部门是本市商品房销售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房地产市场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市商品房销售管理工作。

县(市)、房地产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销售管理工作。

第二章 预售管理

第七条 商品房预售实行预售许可证制度。

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应当向市、县(市)、上街区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方可预售。

禁止伪造、涂改、买卖、转借《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第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应当制定商品房预售方案。预售方案应当载明项目名称、商品房的位置、楼号、装修标准、交付使用日期、预售总面积、单元数、层数、户型、套数、预售价格及交付使用后的物业管理等内容,并附商品房预售总平面图、底层平面图及标准层平面图。

第九条 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建设用地已办理国有土地出让手续,并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二)已取得规划许可证;

(三)已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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