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质量(Quality)指的是在商品经济范畴,企业依据特定的标准,对产品进行规划、设计、制造、检测、计量、运输、储存、销售、售后服务、生态回收等全程的必要的信息披露。
法律咨询:第3项诉讼请求是否属于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
请教各位律师:
我是一名法律入门者,现有一法律问题想请教,烦请指点一二:
我公司授权某经销商经营我公司产品,双方签订《经销合同》。在其经营过程中,产品被当地工商局检验出存在一定质量问题。现在该经销商起诉我公司要求赔偿其损失,诉讼请求有如下:
1、赔偿其因产品质量问题而赔偿消费者所支出的赔偿金4万元;
2、赔偿其支出的行政罚款1.5万元;
3、赔偿其因被行政处罚导致其经营受损造成的损失5万元。
关于1.5万元的罚款,实际上是我公司通过与当地工商局领导关系只缴纳了1万元罚款(已由我公司交纳,经销商未承担一分钱),但并未变更处罚决定。所以我担心的是:我公司还是有继续缴纳5000元罚款的可能性,不知道是否正确
其次想请教的是:第3项诉讼请求是否属于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将第3项请求列入“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案由是否合适第3项请求是否应该属于合同纠纷
律师回答:
除第三项请求外其他的都应当支持,罚款按对方实际缴纳的支付。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有关规定的内容
第五条禁止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禁止伪造产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禁止在生产、销售的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第六条国家鼓励推行科学的质量管理方法,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鼓励企业产品质量达到并且超过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和国际标准。
对产品质量管理先进和产品质量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提高产品质量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对产品质量工作的统筹规划和组织领导,引导、督促生产者、销售者加强产品质量管理,提高产品质量,组织各有关部门依法采取措施,制止产品生产、销售中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保障本法的施行。
第八条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主管全国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法律对产品质量的监督部门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