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列出了十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其中包括强制交易行为。强制交易行为是对正常社会竞争的损害,是对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的损害。它剥夺了消费者的选择权,违背了市场经济的规则。
网友提问:是否一切规章制度都可以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
律师解答:用人单位通过上述程序制定规章制度之后,必须以公开方式向全体劳动者进行公示,或者通过其他确保劳动者获悉的方式予以告知。只有这样才具有法律效力。
相关法律知识:首先,用人单位基于用人自主权及管理上的需要,可以制定一定的规章制度,来对员工进行管理和规范;其次,如果规章制度依照法定程序制定,具有法律意义上的规章制度的法律效力,不仅可以劳动合同的附件,与劳动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而且,即使不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仍然可以作为用人单位管理上的依据,甚至成为劳动争议仲裁、诉讼中的证据。因此,这里的关键是,什么样的规章制度才是有效的
《劳动合同法》特别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而且,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还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