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物权法》的规定,物权的优先效力分为两种:一是物权之间的优先效力,二是物权和债权的优先效力。
物权之间的优先效力判断以成立在先,权利在先为原则,以定限物权优于所有权,法定物权优于约定物权为例外。如:买卖土地B和A ,9.1登记成立地上权;B和C在10.1,抵押登记成立抵押权,处理方法是地上权优先,地上权期满后再实现抵押权。
物权和债权的优先效力是指在同一标的物上,并存债权和物权时,无论物权在债权止前或之后成立,都有优先于债权的效力.物权对债权的优先效力包括所有权的优先性,用益物权的优先性,担保物权的优先性.但是物权优先于债权有个例外,那就是买卖不破租赁原则,相当于把租赁权物权化。例如在A和B之间有租赁合同,在租赁期间,A把房子卖给了C,虽然物权转移了,但是B和C之间租赁合同仍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