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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农业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大律师网 2018-02-27    0人已阅读
导读:发布部门: 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中府办[2002]82号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有关单位: 现将《中山市农业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二年九月十一日 第一章
发布部门: 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中府办[2002]82号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有关单位: 现将《中山市农业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二年九月十一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行 发布部门: 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中府办[2002]82号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有关单位:
现将《中山市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二年九月十一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中发[2000]7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1]5号),确保我市农村税费改革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及广东省有关农村税费改革方案精神,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单位和个人为农业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均应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农业税:
(一)依法拥有农业税计税(以下简称计税土地)所有权和承包经营权的单位和个人;
(二)从事农业生产、有农业收入的单位和个人;
(三)违规占用计税土地、按规定不能核减农业税的单位和个人;
(四)由于污染、毁坏等原因致使计税土地不能耕作而对此负有责任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下列单位和个人经市财政部门核定,为农业税及附加的代收(扣)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扣缴义务人):
(一)计税土地的发包单位和个人;
(二)持有纳税人收入的单位和个人;
(三)与纳税人有经济往来关系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 农业税的征收实行比例税制。


第五条 下列农业收入应缴纳农业税:
(一)粮食作物和薯类作物收入;
(二)经济作物收入,包括蔬菜、油料、糖料等经济作物收入;
(三)园艺作物收入,包括水果、果用瓜、花卉、经济林苗木等收入;
(四)水产养殖收入,包括淡水鱼塘养殖等收入;
(五)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规定或批准征收农业税的其他农业收入。


第六条 市财政部门和各镇区财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权限范围内负责农业税及附加的征收管理工作,农业税的减免须经市财政部门审核批准。


第二章 农业税计税方式



第七条 农业收入按计税土地的面积及其常年产量计算。


第八条 计税土地包括禾田、鱼塘、菜地、旱地、园地等农业用地,以及违规占用、按规定不能核减农业税的计税土地。


第九条 计税土地实行动态管理,新垦、灭荒以及改善水利条件等原因而新增加的计税土地,从取得收入第二年起,相应增加纳税人的计税土地面积,并参照同类计税土地常年产量,计算农业收入。


第十条 农业税计税常年产量的核定以各镇区上报和统计部门提供的1998年前5年每亩双造三级水稻平均年产量为依据,结合各镇区的实际,由市财政部门综合核定各镇区水稻的农业税计税常年产量。
种植水稻以外的粮食作物收入、经济作物收入,比照同等耕地种植水稻的常年产量折合计算。
水产养殖、园艺作物等农业特产品收入的常年产量,按该特产品亩产值与水稻亩产值之间的折算比率折算农业税计税常年产量。
违规占用的计税土地,其农业税计税常年产量参照水稻核定。


第十一条 各镇区根据市财政部门核定的镇区计税常年产量,结合各村的实际,核定各村的计税常年产量。对土地生产地力相近的粮产地区或纯生产农业特产品的地区,同一农产品可以采取全镇区统一的标准,核定一个农业税计税常年产量。


第十二条 农业税计税常年产量的核定以公斤为单位计算。


第十三条 农业税计税常年产量核定以后,保持长期稳定,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不得调整。


第十四条 全市的农业税税率为常年产量的7%,农业税附加随同农业税正税统一征收,农业税附加比率为农业税正税税额的20%,农业税税率及附加比例保持长期稳定,30年不变。
农业税附加征收划入市财政后,全额返还各镇区,由镇区按各村征收的金额实行镇(区)管村用,用于村办公经费、村干部报酬和五保户的供养等开支。镇政府(区办事处)负责监督使用。


第十五条 农业税计税价格按三级稻谷每50公斤45元确定,5年不变。


第三章 农业税的减免



第十六条 占用计税土地的各类建设,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建设用地报批手续后,可申请办理农业税免征手续,核减建设用地农业税。

关联法规:

第十七条 纳税人依法开垦荒地、荒滩所得到的农业收入,从纳税年度起,免征农业税1至3年。
移民开垦荒地、荒滩所得的农业收入,从纳税年度起,由市财政部门根据垦种难易程度和生产投资情况,免征农业税3至5年。


第十八条 下列土地所得农业收入免征农业税:
(一)农业科研机构和农业、林业、水利院校用作农业实验的耕地;
(二)农业系统事业单位的农作物良种示范繁殖农场农业税的征收与减免,以财政部门核查的实际繁殖良种的耕地面积为依据。凡良种繁殖面积占农场总耕地面积70%(含70%)以上的,全额免征农业税;良种繁殖面积70%以下的,对繁殖良种的耕地免征农业税;对不繁殖良种的耕地,照章征收农业税。
(三)零星种植农作物的宅旁隙地。


第十九条 农村特困户、烈士家属、残废军人、残疾人,因生活贫困或者缺乏劳动能力而纳税确有困难的,经市财政部门批准,可以减征或者免征农业税。


第二十条 纳税人种植的农作物因遭受水、旱、风、雹或者其他自然灾害而歉收的,根据“轻灾少减、重灾多减、特重全免”的原则减征或者免征农业税。具体减免事项按国家和省有关农业税灾歉减免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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