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0年9月1日政务院第四十八次政务会议通过1950年9月5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条例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第四十条的规定,并参照新解放区农村实际情况制定之。 第二条新解放区农业税,以户为单位,按农业人
(1950年9月1日政务院第四十八次政务会议通过1950年9月5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条例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第四十条的规定,并参照新解放区农村实际情况制定之。
第二条新解放区,以户为单位,按农业人口每人平均农业收入累进计征。
第三条凡有农业收入的,除本条例另有规定者外,均由其收入所得人交纳农业税。
第四条左列各种土地免纳农业税:
一、荒地;但因怠于耕作而致荒芜者,不免。
二、以试验为目的的农场、林场和苗圃,经县(市)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者。
三、学校、孤儿院、养老院、医院的自耕土地经县(市)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者。
四、机关部队的农业生产收入,已向国家交纳生产任务者。
五、经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特准免税者。
第五条左列各种土地在规定期间内免纳农业税:
一、垦种生荒地,分别不同情况在三年至五年以内者。
二、垦种熟荒地,分别不同情况在一年至三年以内者。
三、轮歇地在其轮歇之年者。
第二章农业收入和农业人口的计算
第六条农业收入的计算,以土地的常年应产量为标准,以市斤为单位。
“常年应产量”系指土地的自然条件、一般经营情况和种植习惯,在平常年成下全年所应收获的产量。
常年应产量的计算,以当地种植最多的主要粮食(以下简称主粮)为标准,其他粮食折合主粮计算。
第七条同等的土地,因勤劳耕作、善于经营或种植经济作物,其收获量超过常年应产量者,仍照常年应产量计算,不多计;因怠于耕作,其收获量不及常年应产量者,亦照常年应产量计算,不少计。
第八条凡因兴修水利,或以其他方法改良土地,而提高常年应产量,其费用,属于私人自筹者,常年应产量,在五年以内不改订;属于国家兴办者,常年应产量,在三年以内不改订。
第九条林木或其他特产,其计征办法,由省(市)人民政府拟订,报请大行政区人民政府(军政委员会)核定之。
第十条农业人口的计算,按填造农业税清册时农户的实有农业人口计。其不以农业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者,得不计;但革命军人和供给制工作人员,得在其家计入农业人口。
雇农在自己家中计入农业人口,不在雇主家中计算。
家居乡村的烈士家属计算农业税时,得将烈士名额,附入农业人口数内,以示优待。
第三章税率与计征办法
第十一条以户为单位,按农业人口每人全年平均农业收入不超过一百五十市斤主粮者,免税。
依前项规定,纳税户不及农业户百分之九十者,其起征点得递降至一百二十市斤,由省(市)人民政府根据各该省(市)具体情况规定之。
第十二条农业税的税率规定如左:┏━━┯━━━━━━━━┯━━━┳━━┯━━━━━━━━┯━━━┓┃税级│全家每人平均全年│税率%┃税级│全家每人平均全年│税率%┃┃│农业收入(市斤)│┃│农业收入(市斤)│┃┃├────────┼───╂──┼────────┼───┨┃│150斤以下│免征┃21│1231--1310│23┃┠──┼────────┼───╂──┼────────┼───┨┃1│151--190│3┃22│1311--1390│24┃┠──┼────────┼───╂──┼────────┼───┨┃2│191--230│4┃23│1391--1490│25┃┠──┼────────┼───╂──┼────────┼───┨┃3│231--270│5┃24│1491--1590│26┃┠──┼────────┼───╂──┼────────┼───┨┃4│271--310│6┃25│1591--1690│27┃┠──┼────────┼───╂──┼────────┼───┨┃5│311--350│7┃26│1691--1790│28┃┠──┼────────┼───╂──┼────────┼───┨┃6│351--390│8┃27│1791--1890│29┃┠──┼────────┼───╂──┼────────┼───┨┃7│391--430│9┃28│1891--1990│30┃┠──┼────────┼───╂──┼────────┼───┨┃8│431--470│10┃29│1991--2110│31┃┠──┼────────┼───╂──┼────────┼───┨┃9│471--510│11┃30│2111--2230│32┃┠──┼────────┼───╂──┼────────┼───┨┃10│511--550│12┃31│2231--2350│33┃┠──┼────────┼───╂──┼────────┼───┨┃11│551--610│13┃32│2351--2470│34┃┠──┼────────┼───╂──┼────────┼───┨┃12│
1 [2] [3]
611--670│14┃33│2471--2590│35┃┠──┼────────┼───╂──┼────────┼───┨┃13│671--730│15┃34│2591--2710│36┃┠──┼────────┼───╂──┼────────┼───┨┃14│731--790│16┃35│2711--2850│37┃┠──┼────────┼───╂──┼────────┼───┨┃15│791--850│17┃36│2851--2990│38┃┠──┼────────┼───╂──┼────────┼───┨┃16│851--910│18┃37│2991--3130│39┃┠──┼────────┼───╂──┼────────┼───┨┃17│911--990│19┃38│3131--3270│40┃┠──┼────────┼───╂──┼────────┼───┨┃18│991--1070│20┃39│3271--3410│41┃┠──┼────────┼───╂──┼────────┼───┨┃19│1071--1150│21┃40│3411斤以上│42┃┠──┼────────┼───╂──┼────────┼───┨┃20│1151--1230│22┃││┃┣━━┷━━━━━━━━┷━━━┻━━┷━━━━━━━━┷━━━┫┃说明:1.本表的计算,以主粮为标准,按原粮以市斤为单位。┃┃2.表列起征点150斤,依第十一条的规定,得递降至120┃┃斤,即第一级“151斤--190斤”得改为“121斤┃┃--190斤”┃┃3.本税率采用起征点的全额累进。计算方法举例如下:┃┃每人平均收入200斤,应纳税额=200×4%=8斤。┃┃每人平均收入500斤,应纳税额=500×11%=55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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