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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担保合同内容要与借条“合拍

大律师网 2018-03-14    0人已阅读
导读:【保证合同的内容】关于担保合同内容要与借条“合拍” 今年年初,达兴公司总经理闫某以公司的名义向金通公司借了15万元,后又以个人名义向金通公司总经理王某借了5万元,并分别为这两笔借款出具了借条,还叫来自己的哥

【保证合同的内容】关于担保合同内容要与借条“合拍”

今年年初,达兴公司总经理闫某以公司的名义向金通公司借了15万元,后又以个人名义向金通公司总经理王某借了5万元,并分别为这两笔借款出具了借条,还叫来自己的哥们孙某为这两笔借款做担保。

孙某在担保书中写道:我愿为闫某借金通公司工程款20万元用我个人名下的房产提供担保,在担保期间不出售此房。借款合同期满后如不能还款,则金通公司可以从我处取得相当于20万元的财产。

后来闫某携款失踪,而王某拿着担保书要求孙某拿出20万元时,孙某却说,自己担保的不是两张借条上的债务,他没义务替王某还债。

无奈之下,王某只得把孙某诉至法院,要求他替闫某还款20万元。法院经审理,驳回了王某的诉讼请求。

■事件

王某不能凭手中的担保书要求孙某承担担保责任,因为孙某在写保证书时,虽然把两笔借款的数额汇总到了一块儿,但担保的内容却未将两笔借款的内容涵盖进去。

《担保法》规定,保证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保证的方式、保证担保的范围、保证的期间以及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本案中的两张借条,15万元为公司对公司,5万元为个人对个人,而孙某的担保则是个人对公司。也就是说,担保书与两张借条谁跟谁都对不上,两笔借款又都不是孙某担保的数额。在这种情况下,孙某的担保书是不具有担保效力的。也就是说,王某手中的担保书实际上成了“白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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