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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商检局、机械工业部关于印发《农用泵出口质量许可证实施细则

大律师网 2018-03-16    0人已阅读
导读:发布部门: 国家商检局、机械工业部 发布文号: 国检监联〔1995〕92号 各直属商检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机械厅(局、公司)、各检测单位: 为有效地提高我国出口农用泵的,维护我国产品在国际市场
发布部门: 国家商检局、机械工业部
发布文号: 国检监联〔1995〕92号
各直属商检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机械厅(局、公司)、各检测单位:
为有效地提高我国出口农用泵的,维护我国产品在国际市场的声誉,根据1991年国家商检局、国务院机电产品出口办公室修订的《出口机电产品质量许可证管理办法》和1991年国家商检局、机械电子部修订的《出口机械产品质量许可证管理办法》,制定了《农用泵出口质量许可证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

附件:农用泵产品出口质量许可证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品检验法》有关条文规定,为了加强农用泵出口产品质量的管理,提高出口农用泵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信誉和竞争能力,依照国家商检局、国务院机电产品出口办公室颁发的《出口机电产品质量许可证管理办法》和国家商检局、机械电子部颁发的《出口机械产品质量许可证管理办法》以及国家商检局、机械工业部、中国纺织总会联合颁发的《关于下达1994年颁发出口机电产品质量许可证计划的通知》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关联法规: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各种农用泵出口产品,包括:小型潜水电泵、污水污物潜水电泵、井用潜水电泵、蜗壳式与导叶式混流泵、单级清水离心泵、轻小型单级离心泵、自吸泵、手动泵和长轴深井泵。

第三条 凡生产出口农用泵产品的企业,必须在国家商检局、机械工业部规定的期限内取得出口质量许可证。未取得出口质量许可证的,其产品不准提供出口。特殊情况须经国家商检局和机械工业部批准,方准提供出口。


第二章 出口质量许可证的管理和检测单位


第四条 国家商检局和机械工业部全面负责出口机械产品质量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五条 申证企业所在地商检局和省市机械厅(局)参与本地区企业的考核工作和出口质量许可证的工作。

第六条 国家商检局农业机具认可实验室(以下简称农机具商检实验室)承担农用泵产品出口质量许可证的检测工作,并会同所在地商检局和省市机械厅(局)对申证企业进行质量管理必备条件考核。


第三章 取得出口质量许可证的条件


第七条 申请农用泵出口质量许可证的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工商行政部门核发的;
(二)有完整、统一、正确的产品图纸、技术要求和检验规则;
(三)有原材料、零部件和产品质量所必须的生产设备和计量器具、检测仪器与试验设备;
(四)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熟练技术工人和计量检验人员,并能严格按照图纸、工艺文件和技术标准进行生产、试验和检测;
(五)对申请出口质量许可证的产品,已建立有效的质量体系;
(六)建立了文明生产的管理与考核制度,并能按期完成出口任务。

第八条 申请出口质量许可证的农用泵产品必须符合相应的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合同约定的技术文件,合同中未规定质量考核指标的,按产品质量分等标准中一等品的指标进行考核。没有上述标准的产品按标准化管理的有关规定用企业标准考核,但该企业标准要经机械工业部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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