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做好企业职工失业保险费核定收缴工作,根据《北京市企业职工失业保险规定》第7号令)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失业保险费实行分级核定办法
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负责核定市属局、总公司及其所属各类企业、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应缴纳的失业保险费。
区、县劳动局失业保险机构负责核定本辖区内下列企业应缴纳的失业保险费:
1.区、县属各类企业;
2.中央在京单位、驻京部队所属各类企业;
3.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保险公司和其他金融机构及其所属各类企业;
4.外省市在京各类企业及驻京办事机构所属各类企业;
5.各类民办企业;
6.招用城镇职工的乡镇企业;
7.其他各类企业;
8.区、县属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及本区、县辖区内中央在京、外省市在京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
街道劳动部门负责核定辖区内下列企业、单位应缴纳的失业保险费:
1.街道属各类企业;
2.招用工人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3.雇佣城镇职工的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二、失业保险费核定依据
企业及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当年应缴纳的失业保险费数额,以本单位上报给国家统计部门的上一年度《劳动情况》统计表中的全年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核定并收缴;招用工人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当年应缴纳的失业保险费数额,按国家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全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职工年人均工资总额为基数核定并收缴;没有实行劳动工资统计制度的各类企业,按国家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全市职工年人均工资总额为基数核定并收缴。
核定企业及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职工个人当年应缴纳的失业保险费数额,按本单位上报给国家统计部门的上一年度《劳动情况》统计表中的职工年末人数计缴;没有实行劳动工资统计制度的各类企业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职工个人当年应缴纳的失业保险费数额,按具有本市城镇居民户口的职工实际人数计缴。
三、失业保险费核定方式
市属局、总公司所属各类企业及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实行局、总公司按系统集中核定的方式核定应缴纳的失业保险费数额。
区、县失业保险机构和街道劳动部门对本办法第一条款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实行按系统集中核定和单个单位逐一核定相结合的方式核定应缴纳失业保险费数额。
四、失业保险费核定时间
全市失业保险费核定审核工作每年4月1日至5月15日集中进行,各用人单位要按本办法第一条规定,按时分别到市社保中心、区、县失业保险机构、街道劳动部门办理失业保险费核定审核手续。
按系统或按单个单位逐一进行核定的用人单位须在每年4月1日前完成本系统所属各类企业或本单位当年应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核定准备工作。
五、用人单位进行失业保险费核定审核工作时须提供的材料
实行按系统集中核定方式进行核定的:
1.所属各类企业的《北京市企业职工失业保险费缴纳证》;
2.《北京市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缴纳失业保险费核定明细表》;
3.《北京市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缴纳失业保险费核定汇总表》;
4.上报国家统计部门的上一年度《劳动情况》统计表。
实行单个单位逐一核定方式进行核定的:
1.《失业保险费缴纳证》;
2.《北京市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缴纳失业保险费核定表》;
3.《北京市城镇职工缴纳失业保险费人员花名册》;
4.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用工簿》;
5.上报国家统计部门的上一年度《劳动情况》统计表。
首次进行失业保险费核定的用人单位,除携带以上有关材料和证明外,还须出示营业执照副本和单位行政介绍信,履行核定手续后,发给《失业保险费缴纳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