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内容:女职工生育或引、流及实行计划生育手术后,由用人单位经办人员带齐有关手续到市医保办办理生育保险业务。
领取生育保险待遇须携带以下材料:
生育
单位须提供单位介绍信;
女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计划生育部门签发的生育证原件及复印件;
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医疗费收据原件;
住院病历首页及医嘱单复印件,在非定点医疗机构生育的,须在住院病历首页复印件上加盖医院公章。
引、流产
⑴单位须提供单位介绍信;
⑵女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⑶未生育者须提供计划生育部门签发的生育证复印件,未领取生育证者,须持结婚证复印件及女职工单位计生部门出具的证明原件,已生育过的女职工不用提供;
⑷医疗费收据原件;
⑸手术证明或假条原件;
⑹病历复印件。
计划生育手术
⑴单位须提供单位介绍信;
⑵女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⑶检查费、手术费收据原件;
⑷手术证明或假条原件;
⑸病历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