俄罗斯民法典受德国民法典影响颇深,“这是一部世界上最新的民法典,它……仍属于德国民法体系 ”,因而在对待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在民法典中的地位的态度上是跟德国民法典是一致的,正如《德国民商法导论》的作者所说的:“在《德国民法典》的结构体系中,侵权行为法律规则与诸如买卖和借贷等契约规则处于同等地位。由于契约和侵权行为都产生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因此,各种契约和侵权行为分别成为债权法各章节的内容。 ”俄罗斯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也正是被放置在债的种类的“因损害所发生的债”一章中,因损害而发生的债跟处于其前面的关于买卖、租赁、承揽等合同之债的规则处于同等的位置。值得一提的是,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在“因损害所发生的债”一章中,精神损害赔偿与对公民的生命和健康所致损害的赔偿以及对因商品、工作或服务瑕疵致人损害的赔偿并列成为一种独立于这两种侵权所生的赔偿之外的第三种赔偿,“精神损害的补偿独立于应赔偿的财产损害 ”是为精神损害赔偿的独立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