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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东省进口木材验收及监督管理试行办法

大律师网 2018-03-25    0人已阅读
导读:发布部门: 广东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规章设定罚款限额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决定修改《广东省进口木材验收及试行办法》等6项规章,现予公布,自998年月日
发布部门: 广东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规章设定罚款限额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决定修改《广东省进口木材验收及试行办法》等6项规章,现予公布,自998年月日起施行。
修改后的《广东省进口木材验收及监督管理试行办法》等6项规章在广东省人民政府《广东政报》上重新发布,并由省人民政府法制局汇编成书,向社会发行。

一、关于《广东省进口木材验收及监督管理试行办法》的修改决定
《广东省进口木财验收及监督管理试行办法》(省政府984年6月29日以粤府(984)5号文发布)作如下修改:
.第一条修改为:“为了做好进口木财的验收及监督管理工作,把好到货质量关,维护国家权益,保障我国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促进对外贸易工作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2.第九条修改为:“对违反本试行办法者,商检部门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的有关规定,按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报批评、警告或罚款,并建议其主管部门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二、关于《关于出口商品包装检验监督的管理办法(试行)》的修改决定
《关于出口商品包装检验监督的管理办法(试行)》(省政府办公厅985年6月8日以粤府办(985)92号文转发)作如下修改:
.第一点修改为:“一、为了做好出口商品的包装检验工作,出口商品的质量、数量、重量,保障人体健康和运输安全,维护对外贸易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2.第九点修改为:“九、未经检验或经检验为不合格的包装不得使用。凡违反本办法者,得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有关规定处罚。”



三、关于《广东省旅馆业治安管理细则》的修改决定
《广东省旅馆业治安管理细则》(省政府986年5月2日以粤府函(986)92号文批准)作如下修改:
.第二十三条修改为:“对违反《规定》和本细则者,按国务院批准的《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规定处理。”
2.删去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3.原第二十六条修改为:“第二十四条 罚没款统一按规定处理。”
4.原第二十七条修改为:“第二十五条 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条例》规定的程序办理。”
5.原第二十八条相应改为第二十六条,内容不变。



四、关于《广东省国家机动车辆废气排放标准施行办法》的修改决定
《广东省执行国家机动车辆废气排放标准施行办法》(省政府987年3月0日以粤府函(987)53号文批准)作如下修改:
.第十二条修改为:“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分别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对违反第五条者,由环境保护行政部门或其委托的环境保护监测机构视情节轻重处以相当于车辆售价5%至0%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并责令厂家限期追回已出售的机动车辆,并无偿治理至废气排放不超过国家标准止。
(二)对违反第十条者,由环境保护行政部门或其委托的环境保护监测机构对维修单位处以维修费30%至50%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三)对违反第八条、第九条,将未完成治理的机动车辆投入行驶者或经抽检废气排放超标者,由公安机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
2.删去第十五条,原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相应改为第十五条、第十六条,内容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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