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对方的要求是否合理的问题

大律师网 2018-03-28    0人已阅读
导读:国际贸易合同在国内又被称外贸合同或进出口贸易合同,即营业地处于不同国家或地区的当事人就商品买卖所发生的权利和义务关系而达成的书面协议。国际贸易合同受国家法律保护和管辖,是对签约各方都具有同等约束力的法律

国际贸易合同在国内又被称外贸合同或进出口贸易合同,即营业地处于不同国家或地区的当事人就商品买卖所发生的权利和义务关系而达成的书面协议。国际贸易合同受国家法律保护和管辖,是对签约各方都具有同等约束力的法律性文件,是解决贸易纠纷,进行调节、仲裁、与诉讼的法律依据。国际贸易合同属于社会交往中比较正式的契约文体,具有准确性、直接性和法定效力性等特点。了解国际贸易合同的独特文体特征有助于对其理解和运用。

法律咨询:

我某出口公司以 CIF 条件与意大利客商签订了一份出口500吨大豆的合同,合同规定:双线新麻袋包装,每袋 50 千克,价格为每吨 200 美元 CIF 热那亚。我方交单收款后,买方来电称:我公司所交货物扣除皮重后,不足 500吨,要求我方退回因短量而多收的货款。问:对方的要求是否合理

律师回答:

对方的要求是合理的。按照国际惯例,合同中未规定商品重量的计算方法时,应按净重计算。因此,对于用重量计量的低值商品,可在合同数量条款中规定 “以毛作净”。

相关法律知识:

重量的计算方法

按毛重计算

毛重=净重+皮重

实例:以毛作净

按净重计算

净重=毛重—皮重

公量

理论重量

1、数量条款

溢短装条款

就是在规定具体数量的同时,再在合同中规定允许多装或少装的一定百分比。卖方交货数量只要在允许增减的范围内即为符合合同的有关交货数量的规定。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about用于涉及信用证金额、货物数量或单价时,可解释为允许有10%的增减。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即使信用证没有规定溢短装条款,支取金额不超过信用证金额的前提下,对于那些以长度、体积、容积、重量单来表示商品数量的,可有5%的增减幅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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