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人】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建筑企业开展竞争,改善经营管理,提高建设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列入本市年度基本建设施工计划,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或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除因特殊情况,经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批准的以外,均必须按本办法进行招标。
第三条本市工程总包企业和施工企业参加投标,必须持国家或者本市颁发的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
中央各部门、军队系统、外省市、港澳台地区以及外国的建筑施工企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参加投标,应当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条本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工作,由市建委领导,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二章招标
第五条建设工程施工招标,可按照群体工程、单体工程和专业工程进行。
实行招标的工程应具备以下条件:
建设项目已经列入本市年度基本建设施工计划;
已领得建设用地许可证,完成了拆迁工作,施工现场实现了“三通一平”;
建设工程所需外部市政、公用设施条件等已经落实;
有持证设计单位设计的施工图,并有施工图预算或设计概算,已领得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许可证;
资金、主要材料已落实,能保证施工需要;
标底已编审完毕。
第六条招标单位招标,须向市招标办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按下列方式进行:
公开招标,由招标单位发表招标广告;
邀请招标,由招标单位向4个以上有工程承包能力的建筑企业发出招标通知书。
对不宜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工程,经市招标办同意,并核定标底后,可由2个以上有工程承包能力的建筑企业进行议标。
第七条招标单位对申请投标的企业进行资格审查,并报市招标办核准,确定投标企业后,召开招标会议,向投标企业分发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至开标之日,一般不超过1个月,大中型工程不超过2个月。
第八条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文件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工程综合说明:工程项目的内容、发包范围、技术要求、开竣工时间、质量标准、现场条件等;
施工图纸、设计资料、设计说明书;
工程主要实物量清单;
工程的局部精度、装修等级、特殊材料、特殊做法等特殊要求,采用的新技术、新材料等;
工程款项支付方式及主要合同条款;
材料、设备供应方式,加工订货情况,材料价差结算方式;
工程保修要求;
中标评定条件;
投标起止日期和开标日期、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