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劳动合同补偿问题的咨询
我从2004年3月起与A公司签订劳动合同,2011年3月到期,合同约定工资2310元、月,今年3月份公司以经营困难为由把我的工资调整为临时特别工资1500元、月,现A公司又遇安排我去其控股的另一独立法人公司B公司工作,但是要求我主动在A公司辞职,不予任何补偿。请问这种情况我可以主张经济补偿吗如果可以,那种工资标准补偿另A公司暗示如果要求补偿,A公司会利用其在B公司的控股股东地位让B公司不可能聘用我,请问这算不算一种威胁
律师解答:
关联企业之间的调动可以不付经济补偿金,但前后工龄应当连续计算。如果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前后工龄可以不连续计算。
相关法律知识: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劳动合同按合同的内容分为劳动合同制范围以内的劳动合同和劳动合同制范围以外的劳动合同;按合同的形式分为要式劳动合同和非要式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