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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买卖中介欺诈注意事项之一

大律师网 2018-04-03    0人已阅读
导读:二手房买卖中中介为了达成买卖协议,往往故意不向购买者纰漏有关房屋的抵押等权利瑕疵等问题,而是督促当事人签订房屋买卖中介合同,而当事人一旦签订买卖合同后,发现房屋的权利瑕疵等问题时,任何一方不履行交易,中

 二手房买卖中中介为了达成买卖协议,往往故意不向购买者纰漏有关房屋的抵押等权利瑕疵等问题,而是督促当事人签订房屋买卖中介合同,而当事人一旦签订买卖合同后,发现房屋的权利瑕疵等问题时,任何一方不履行交易,中介可能要求其支付中介费。从实践来看,有的法院往往不能区分中介和房屋买卖合同,而直接依据中介合同要求支付,所以建议,买卖双方在签订房屋买卖中介合同时写明,本合同仅为中介合同,佣金的支付以买卖合同合同的达成。

现在存在的主要欺诈行为有:

1. 以包销的名义,隐瞒委托人的实际出卖价格和第三方进行交易,获取佣金以外的报酬。

2. 从事成套独用居住房屋使用权买卖经纪活动。

3. 无照经营、超越经营范围和非法异地经营。

4. 房地产执业经纪人出租、出借经纪执业证书。

5. 房地产经纪组织滥用自己的优势地位,利用格式合同对相对人作出不合理、不公正的规定。

6. 房地产经纪组织未按规定期限办理备案手续。

7. 各类房地产广告信息、内容中未标注忠告语,以及未经登记发布房地产印刷品广告。

这些行为损害了消费者直接的经济利益,并且间接损害了国家利益,扰乱了房地产市场正常的操作、运行秩序。如何防范并解决这些问题,房地产律师提出了些建议:

在房产交易场所通过发放宣传单提醒购房者,注意区别居间合同与 行纪合同中这两种行为。购房前认真索取中介机构的营业执照、执业资格证书等证件;对于所谓的 “可转换产权房”应当向房产管理部门咨询了解该房产的真实情况并且在合同中约定中介方如果提供情况不实应当负责的赔偿责任。对于房产中介方的广告、店堂招贴等宣传资料上,凡标明符合合同要约要件的内容,视为要约作为合同的附件,一并写入合同中,以此约束相对方。达成协议后,对办理产权过户手续,购房者应当 本人亲自办理,以避免产权无法过户风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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