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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房抵押登记,应避免多头登记

大律师网 2018-04-04    0人已阅读
导读:期房抵押登记,应避免多头登记 期房的抵押相对于取得所有权证的房屋登记,存在更多的不确定性,如建设过程中的风险。大多数购房者购买期房都要向银行按揭贷款,为防止开发企业对开发项目各楼宇、各楼层、各单元随意编

期房抵押登记,应避免多头登记

期房的抵押相对于取得所有权证的房屋登记,存在更多的不确定性,如建设过程中的风险。大多数购房者购买期房都要向银行按揭贷款,为防止开发企业对开发项目各楼宇、各楼层、各单元随意编号,对一个标识采用不同编号进行多头销售、抵押、造成“一女多嫁”的问题,所以我们在受理期房按揭贷款时,应该与预售科紧密联系,开发企业在申请预售许可证时,按规定统一编号,并报预售科登记备案,凡是抵押、交易等均采用预售时的编号,不得擅自更改。避免由于抵押物相同而编号不同造成的多次抵押登记带来得风险。

房屋期权抵押。我国原来是实行广义抵押权的国家,按《民法通则》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提供一定的财产作为抵押物”。即抵押物除了不动产外,还可以是动产或某些权利。《担保法》公布以后,已将动产抵押和权利抵押称为质押。《担保法》规定了一些可以抵押的权利,对房屋期权虽未作明确规定,但在可以抵押的财产中列入了“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

房屋期权是一种债权,在一些地方性的立法中,这种期权已可以进行预告登记,也可以进行抵押。预告登记是为保全一项以将来发生不动产物权变动目的的请求权而设立的权属登记。在物权法的拟议中,也倾向将预告登记列入为登记的种类,使这种期权具有类似物权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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