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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夫妻之间的借款合同是否有效?

大律师网 2018-04-05    0人已阅读
导读:【借款合同】关于夫妻之间的借款合同是否有效 离婚时,是应作为共有财产分劈,还是属于个人财产日前市中级法院在审理的一起离婚案件中,以夫妻双方事前有约定为由,判决合同有效。 于先生和江小姐1990年5月登记结婚。

【借款合同】关于夫妻之间的借款合同是否有效

离婚时,是应作为共有财产分劈,还是属于个人财产日前市中级法院在审理的一起离婚案件中,以夫妻双方事前有约定为由,判决合同有效。

于先生和江小姐1990年5月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尚好,1993年,他们的女儿出生后,二人开始因一些家庭琐事而经常吵架。1999年,于先生开始炒股,赚了一些钱。江小姐因没有固定工作,看到炒股赚钱容易,也想炒股,却苦于没有资金。于是江小姐想了个向于先生借钱炒股的办法。

1999年9月19日,江小姐先向于先生借了5万元钱,同时二人签订了一份协议书,协议书中载明“江小姐帮于先生炒股,由于先生投入五万元人民币,至十月二十七日江小姐返给于先生五万二千元人民币”。9月27日,江小姐又向于先生借了30万元,并签订协议称“甲方于先生,乙方江小姐;乙方用甲方个人资金三十万元炒股。乙方承担风险。乙方在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归还甲方本金三十万元,然后一次性付给甲方股票红利一万二千元……”二人签协议时同时约定,今后个人的炒股所得归个人所有。而这35万元钱江小姐并没有按协议约定的时间还给于先生。

2003年,由于江小姐和于先生在生活中的矛盾越来越多,江小姐感到二人性格不合,已无法再共同生活下去,坚决要求离婚,于先生也同意离婚,但二人在35万元借款的认定和抚养子女问题上始终无法达成一致,于是江小姐将于先生诉至法院。

在审理过程中,案件的焦点集中在对35万元借款性质的认定和各自名下的股票该如何分割上。于先生主张江小姐应按合同约定还款,股票归各自所有。江小姐则主张借款和股票应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劈。

中院认为,在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江小姐向于先生借款35万元炒股的事实有明确的书面约定,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该35万元应属于先生个人财产。江小姐主张应分劈各自名下股票,因二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各自独立炒股,并约定炒股所得归各自所有,故其主张的理由不成立。判决:江小姐给付于先生35万元人民币;个人名下的股票归各自所有;二人的女儿由江小姐抚养,于先生每月给付抚育费280元。

郝律师提醒:《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本案中于先生和江小姐在炒股之前,双方已明确约定炒股所得归各自所有,经济独立,因此在进行财产分割时,二人的股票和炒股所得应当属个人财产,而不属共同财产。关于35万借款,二人有明确的借款协议,协议中明确约定,江小姐借款35万元用于炒股,并约定了还款日期。因此这笔款项应属于先生个人财产,不能按夫妻共同财产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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