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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质量司法鉴定启动权的两种观点

大律师网 2018-04-08    0人已阅读
导读:建筑工程质量司法鉴定是指依法取得有关建筑工程司法鉴定资格的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受司法机关或当事人委托,运用建筑学理论和技术,对涉及诉讼活动的建筑工程质量、建筑材料和施工安全等与建筑工程相关...建筑工
  建筑工程质量司法鉴定是指依法取得有关建筑工程司法鉴定资格的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受司法机关或当事人委托,运用建筑学理论和技术,对涉及诉讼活动的建筑工程质量、建筑材料和施工安全等与建筑工程相关...

  建筑工程质量司法鉴定是指依法取得有关建筑工程司法鉴定资格的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受司法机关或当事人委托,运用建筑学理论和技术,对涉及诉讼活动的建筑工程质量、建筑材料和施工安全等与建筑工程相关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定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对于建筑工程质量司法鉴定的启动权问题,法学界一直存在争论,大致有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是坚持职权主义模式,即只有司法机关才能行使司法鉴定启动权,第二种观点是坚持当事人主义模式,即当事人双方均平等享有司法鉴定启动权。然而在建筑工程质量纠纷案件的司法实践当中,司法鉴定的启动权几乎无一例外的被法院、仲裁机构所独享,只给当事人司法鉴定申请权及有限的选择权,决定权完全由司法机关掌握。这样既不能充分保障当事人利用司法鉴定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权利,又在司法实践中产生大量当事人对司法鉴定意见不服、重新鉴定、鉴后上访等消极影响。由于建筑工程有其专业的特殊性,很多建筑工程质量问题出现在施工阶段,受检测技术手段的限制,相当多的鉴定项目无法事后采用检测方法进行复查,因此产生了大量的“诉前”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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