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列出了十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其中包括强制交易行为。强制交易行为是对正常社会竞争的损害,是对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的损害。它剥夺了消费者的选择权,违背了市场经济的规则。
网友提问:强制交易,还是消除交易障碍怎样规定
律师解答:我们对“经济”的理解直接影响着我们的政策行为。对经济本质的理解有两种类型,一种类型是把经济理解为一种互动过程形成的秩序 ;另一种类型则把经济理解为一种达到某个目的的机械装置
相关法律知识:经济理解为秩序意味着经济学的交换范式对于最大化范式的替代。交换范式在斯密、哈耶克、布坎南那里得到认定和强调。斯密在其经典著作中开篇就讨论分工和交易;哈耶克则从1949年的《个人主义和经济秩序》以及后来的《科学的反革命》中对于当时的主流最大化范式进行了较早的尖锐批判。在哈耶克看来,经济学的中心议题根本就不是一般均衡分析,而是如何达到那个均衡的过程,即经济秩序。同样在布坎南1980年代和1990年的作品中,最大化范式和交换范式得到清晰的深入论证,还把交换范式进一步拓展到政治分析中,与经济人假设一道,构成他开创的公共选择理论的基本分析假设。
经济学的交易范式一个简单定理:1.基于一致同意的交易发生意味着交易行为发生前经济处于帕累托次优状态,因为有人愿意改变现状。交易只要发生,无数次帕累托改善就在发生,没有一个所谓的全社会的福利函数,只有无数个交易主体对于效用的主观判断,交易的结果,以及无数交易结果构成的宏观加总数据根本不是交易者个人所能控制和把握的自然事态;2.偏好是变化的、技术是变化的,无数次交易中发生的帕累托改善过程永无完结。那种对于其结果(其中包括收入分布结果)进行仔细监测并试图利用相关检测数据来制定经济政策,完全是缘木求鱼,南辕北辙。这种经济政策的根本错误不在于其内在的逻辑自洽性,而在于对于经济本质的理解:秩序还是机械装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