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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独资公司最高权力机构的特殊之处

大律师网 2018-04-13    0人已阅读
导读:国有独资公司最高权力机构有什么特殊之处  《公司法》第六十七条:“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

  国有独资公司最高权力机构有什么特殊之处

  《公司法》第六十七条:“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其中,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的,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前款所称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确定。”

【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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