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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侵犯与婚姻家庭有关的人身权的精神

大律师网 2018-04-16    0人已阅读
导读:在离婚案件中,过错方通过与人通奸、姘居、重婚、遗弃、虐待或者谋杀配偶,导致婚姻关系破裂而离婚。过错方侵犯了对方的婚姻权力,即对方的配偶权,配偶权是基本身份权,是基于法律规定的夫妻身份地位而产生的,从配偶

在离婚案件中,过错方通过与人通奸、姘居、重婚、遗弃、虐待或者谋杀配偶,导致婚姻关系破裂而离婚。过错方侵犯了对方的婚姻权力,即对方的配偶权,配偶权是基本身份权,是基于法律规定的夫妻身份地位而产生的,从配偶权是身份权,具有平等性、绝对性和支配性的性质来考虑,配偶权是指基于合法婚姻关系而在夫妻双方之间发生的,由夫妻双方平等专属享有对方陪伴生活、钟爱、帮助的基本身份权。[3]其损害主要表现在配偶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的损失,造成无过错方精神的痛苦和内心的创伤。无过错方有权就其所受的精神损害要求过错方赔偿。给无过错方精神损害赔偿旨在填补受害方损害,抚慰受害方,制裁过错方,依法保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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