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女职工产假拟增加8天 30天晚育假还有吗?

大律师网 2018-04-19    0人已阅读
导读:笔者特别查阅了1988年9月1日起施行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通篇也未提及晚育假的相关规定。而2002年9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公民晚婚晚育,可以获得延长婚假、生育假的奖

  笔者特别查阅了1988年9月1日起施行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通篇也未提及晚育假的相关规定。而2002年9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公民晚婚晚育,可以获得延长婚假、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在《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的晚育妇女,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晚育假三十天。由此可见,晚育假是作为一种奖励措施,是由计划生育法所规定的,即便在新的征求意见稿中没有相关内容,并不影响市民享受晚育假。

  除了产假的增加外,在征求意见稿规定,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前工资标准支付工资。这一新规确实更大程度的保护了女职工的权益。但也有网友担心,新规一旦实施,可能引发新一轮的就业歧视。由于户籍等因素的影响,如果不能参加生育保险,就意味着用人单位要承担巨大的开支,使得女性在职场的竞争力继续下降。

  附:女职工劳动保护新旧比较

  【产假】

  现行规定: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征求意见稿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14周的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2周;难产的,增加产假2周;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2周。

  【流产假期】

  现行规定: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

  征求意见稿规定: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不少于2周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不少于6周的产假。

  【生育保险】

  现行规定:没有就生育保险以及生育的费用、津贴等作出规定。

  征求意见稿规定: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用人单位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支付女职工生育津贴;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前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阅读延伸: 女职工劳动保护 生育保险

版权声明:以上文章内容来源于互联网整理,如有侵权或错误请向大律师网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本站不承担任何争议和法律责任!

相关知识

更多>>

热门博文

更多>>

最新法律资讯

更多>>
TOP
2008 - 2025 © 大律师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