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器设备抵押】由于抵押财产入股办企业 虚假出资违反公司法
吴某是从事服装加工的个体工商户业主,拥有价值60万元的服装加工机器设备。2003年1月份,吴某以60万元的机器设备作为抵押担保,向信用社贷款50万元,建了一幢别墅。2003年2月,吴某与另一股东共同成立一家服饰有限公司,该公司的注册资本为80万元,其中吴某出资60万元,另一个股东出资20万元。吴某所出资的60万元是已经向信用社作了抵押担保的价值60万元的服装加工机器设备。
2003年2月底,工商机关在不知内情的情况下为服饰公司办理了营业执照。信用社得知这一情况后,认为吴某这一出资行为使信用社的债权失去保障,侵犯了信用社的合法权益,遂向工商机关投诉。工商机关查明事实后认定:吴某在没有通知信用社的情况下,将已经用作抵押的机器设备作为出资设立公司,其出资无效,属于虚假出资,依照《公司法》第208条的规定,对吴某作出了责令重新补足出资、罚款4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评析】
这是一起以抵押财产作为对公司出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案例。《公司法》第3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在本案例中,如吴某不能按期向信用社归还所借的50万元,则信用社有权将吴某用作抵押担保的60万元机器设备进行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并从拍卖、变卖的价款中优先受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49条第一款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吴某将此设备用作出资,其法律后果等同于对该设备的转让。由于吴某在将此机器设备用作出资时,没有通知信用社(抵押权人),从而使信用社借给其50万元的债权失去保障,因而吴某的出资行为无效,导致公司营业执照上所载明的80万元注册资本不真实,构成对公司的虚假出资,并在一定程度上欺骗了社会公众。
《公司法》第208条对此违法行为规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公司的发起人、股东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欺骗债权人和社会公众的,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故工商机关认定吴某虚假出资,责令其重新补足出资,并处以4万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