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售登记制度
关于商品房预售登记制度,《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4条第2款规定: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部门登记备案。2001年8月15日,建设部发布了《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该《办法》第10条第1款规定:商品房预售,开发企业应当与承购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预售人应当在签约之日起30天内持商品房预售合同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土地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我国现行立法对于期房买卖进行登记备案规定的主要目的在于通过对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管理,对房地产开发商预售商品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以保护预购人的合法权益。